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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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已经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行(如下简称),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用措施,推动的贯彻实行,增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规定的用人单位。(有关资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

2、动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资料:)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种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终结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有关资料:)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第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终结劳动关系,并根据第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3、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种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有关资料:)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种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根据第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天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资料:)第八条第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涉及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第第二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满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涉及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有关资料:

4、)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因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结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资料:)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根据第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拟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根据第的规定执行。(有关资料:)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5、府有关部门为安顿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予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合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第规定的劳动合同终结情形之外商定其她的劳动合同终结条件。(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原则、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则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原则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原则,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商定。(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6、相似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原则。第十六条第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涉及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她直接费用。(有关资料:)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第的规定商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有关资料:)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结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

8、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她情形。(有关资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步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合同的;(十一)用人单位根据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她因劳

10、动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资料:)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第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种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种月的工资标精拟定。(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结。(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毕而终结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第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结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根据第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

11、出具的解除、终结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根据第的规定支付了补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根据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背服务期的商定,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商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12、三)劳动者同步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第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涉及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结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资原则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有关资料:)第四章劳务差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

13、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差遣劳动者的,属于第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差遣单位。(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第规定的义务,维护被差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资料:)第三十条劳务差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差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劳务差遣单位或者被差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结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第、第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务差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结被差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根据第的规定执行。(有关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有关资料:

14、)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背和本条例有关劳务差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她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差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的原则处以罚款;给被差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责任。(有关资料:)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违背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的规定解决。(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根据的规定解决。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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