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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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本规范不适用于高速磁浮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103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并应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 104 城市轨道交通应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05 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2、,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2 建设 constru ction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试运行,包括车辆和机电设备的采购、制造。 203 运营 opera tion 为实现安全有效运送乘客而有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301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02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网络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303 城市轨道交通

3、的建设和运营应以乘客需求为目标,应做到资源共享和方便乘客使用。 304 城市轨道交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 305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06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消防安全性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307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 308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309 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

4、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3010 车辆、车站及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3011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3012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013 城市轨道交通应明示禁入区域,并应设置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禁入区域的防范设施。 3014 车站附近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设施。配套衔接设施的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3015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3016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环境影响

5、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3017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运营单位应保障环境保护设施的持续有效使用。 3018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 3019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3020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 1 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2 运营单位具备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人员到位、持证上岗。 3 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302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

6、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乘客和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022 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修,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 3023 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024 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4 运 营 41 行车管理 411 列车运行应统一调度指挥。 412 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列车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允许通过司机嘹望保证行车安全。 4

7、13 在运营期间,线路上的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大于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 2 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3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1.4 列车在营运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 415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客后才能进入折返线。 416 当列车在运行中发生不能保障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在故障列车退出运营前,应首先选择在车站清空乘客。 417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应确认列车在车站停止时,才能开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

8、确认车门关闭。 418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根据运营需求实现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车辆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的无人驾驶运行。 2 客室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3 车站应设站台屏蔽门;并应能通过电视监视各站台屏蔽门区域。 42 客运服务 421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不同运营状态下的客运管理模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422 运营单位应以安全、准时、便捷、文明为目标,为乘客提供持续改进的服务。 423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完善的服务标志、乘客信息系统,为乘客提供规范、有效、及

9、时的信息。 424 运营单位应向残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425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426 运营单位应向乘客明示其服务的内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和乘车安全要求、乘车常识。 43 维 修 431 维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土建设施、车辆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包含维护、检查和检修,应包括可能对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部件或设施。 2 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应根据运行特点、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制定相应的维修规程,并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逐步优化维修规程。 432 维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管理与配置的维修设施应符合产品维

10、修手册和设计要求。 2 维修时间间隔、维修内容及相关的变更,应经相关程序审定。 3 维修应有记录,维修记录与有关文件应一并存档备案。 4 维护记录应保存至下一次维修开始或至少3年时间;检查及检修记录应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终止。 44 车辆基地 441 车辆基地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 442 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消防要求。 443 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 444 车辆基地中的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安

11、全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辆应满足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要求,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方便救援的条件。 512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 513 车辆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减小车辆噪声和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514 新设计的车辆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的首列(辆)车应进行型式试验。 52 车 体 521 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体应能够承受各种静态、动态荷载而不产生永久变形、断裂和疲劳失效;车体应有足够的刚度,应满足维修和复轨的要求。新设计的车辆或车辆经过改造对车体强度有影响时,应进行车体静强度试验。 5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

12、80m;自地板面计算,坐椅安装处的客室有效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70m。 5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 5 在紧急情况下,乘客能手动解锁开门。 524 客室内应设扶手;在列车运行时,车辆连接处应采取保障乘客安全的措施。 525 客室车窗的结构应防止乘客在无意识状态下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车窗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526 客室地板应防滑;客室结构、过道处不应有尖角或突出物。 53 牵引和制动 531 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

13、擦制动系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5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 5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还应具备: 1 独立于轮轨粘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 2 用于粘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534 当列车发生分离事故时,应能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535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 536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 l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

14、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一列故障的定员载荷工况下的列车至最近车站。 537 牵引与制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指令应优先于牵引指令。 2 牵引及制动力变化时的冲击率应符合人体对加、减速度变化的适应性。 538 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应设置警惕按钮。 539 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列车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涉及行车安全的列车基本负载的供电要求。 54 车载设备和设施 5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

15、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5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543 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应具备满足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前照灯、示宽灯、方向指示灯、尾灯和后视镜。 3544 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采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h(按定员载荷计)。 3 1 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 2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3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 3 列车应设紧急通风装置。 4 采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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