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规范要点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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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防火规范要点 2021在“建筑构造”专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根据建筑墙体构造情况, 分别对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离带, 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规定。如,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2、对 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但不大于 100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2)对除 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的其

2、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但不大于 50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3、对于与基层 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时,保温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 B1 级。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 级的保温材料 时: 除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 B1 级保温 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 米

3、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 小时。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300 毫米且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水平防火隔 离带。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 15 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 5 毫米。独立设置了“灭火救援设施”专章。1 / 8修改完善了原版规范中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有关规定. 如,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 米 的二 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 于 10 米且总 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 置在不

4、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 台, 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 标等提出要求;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与灭火救援相关的 内容: 如: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 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 米.2. 但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 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 米和 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 米和 10

5、 米。 供 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 米,间距不宜大于 20 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 应少于 2 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 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 消防设施应 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 挡外窗,不应影响 灭火救援行动。独立设置了“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适当增加了各类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如, 1. 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2 / 8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店. 3.

6、 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4. 以及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灭火系统的范围,如:单罐容量大于 1000 立方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罐壁高度小于 7 米或容量不大于 200 立方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 统,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 统设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了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范围,如,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

7、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 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 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 火装置。完善了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从 1.5 小时提高到 2 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 的防火要求,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 米.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 米。3 /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 应设置明

8、显的指示标志。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 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 外的其他开口等;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消防软管卷 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 续供电时间从 0.5 小时提高到 1.5 小时。完善了医疗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的防火要求。 对医疗建筑增加了避难 间的要求,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按照护理单元设置避难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 平方米确定。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

9、甲级防火 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增加了大型、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米的老年人建筑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大型、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要求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 小时。4 / 8完善了住宅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如: 将住宅建筑由原来按层 数划分高层,改为按高度划分,超过 27 米为高层住宅建筑, 其中,超过 54 米为一类高层建筑, 不超过 54 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商业服务网点等相

10、关 内容: 在住宅建筑耐火极限和消防车道设置等方面与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有 关内容相协调;将高层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1.5 小时提高到 2 小时;规 定超过 100 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 54 米的住宅建筑户内设置一间安全 条件更高的房间;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 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规定等。补充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针对物流建筑不同的使用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 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11、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 确定: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 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5 / 8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规范对储存物规定 的条件时,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 地面积,可按规范表的规定增加 3 倍。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如: 1. 步行街 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 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 9 米;3. 步行街

12、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 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 米;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 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300 平米;5.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 小时。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 米、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 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 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6.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

13、 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 米,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常 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6 / 8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 30 米设置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如:1. 建 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4、1.2 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 不小于 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 下层 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 米;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 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 1 小 时,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 小时。2.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 米,或应在开口之 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 米的隔板。3.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 级建筑外墙的要求。完善了防火卷帘和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规定了防火卷帘占总

15、防火分隔宽 度的比例,以及第二安全出口占总疏散宽度的比例。如,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 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 于 10 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 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20 米;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能靠自重下落的功能。2. 利 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 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 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 于 1 个;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范有关条款7 / 8计算所 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 于按照规范有关条款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对原两部规范中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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