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文化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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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语言文化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北京语言文化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校防火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 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 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二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由学校法人代表负全责,在主管校领导的领 导下,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管理,受所在地区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三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树立防火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 为

2、。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校规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单位 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和落实。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 防条例和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施工队防火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 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同时要向校方办理施工档案移交手续。第八条 教学区、家属区所属建筑修建的人防工事和地下

3、室均属人防工 程,由校人防办公室统一管理。1、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和验收合格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改变人防工程的用途。2、凡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校防火办公室人防 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报使用和防火安全方案。3、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各项消 防法规及学校的有关防火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管理办法;设置消 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并接受公安 消防机构、校防火办公室和人防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等部位已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管理单位,负有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并负有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的责任。第

4、十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 有关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擅自动用明火,因施工等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 事先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规,采取严密 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人员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和通道的畅通, 建立并严格执行防火和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 全。第十三条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教学、生活和其它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 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其活动。第十四条对配置火灾报警等消防

5、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登记制 度,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停用。第十五条 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设施的照明和公共电器 设备由校有关部门负责设计、安装和维修,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和拉接电源线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下列行为:1、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2 、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3、堵塞消防通道;4 、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第三章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职责和分工第十八条 主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的职责1、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审批全校的防火规定,审核全校的消防经费 的预算

6、和支出。2、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行政工作,认真执行消防规定,做好防火工作, 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3、每学期参加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主持解决火灾隐患。4、发生火灾时,指挥扑救,追查起火原因,处理责任者,教育群众。5、领导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第十九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1、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我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主管校长 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 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安全检查和消防器材的购置及发放,参与消防工程项 目考察招标等项工作,具体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2、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督促检查各

7、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和防火责任制的情况;确认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防火部位。3、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监督落 实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4、组织、检查各单位对师生员工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5、管理和指挥校义务消防队。教学区和家属区分别建立义务消防队,由两区的保安队员兼任,日夜巡逻,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工作。 防火安全办公室定期对两支校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培力达到人人都会报警, 个个会使用消防器材。6、发生火灾组织扑救,协助防火监督部门追查起火原因和处理责任者。7、负责监督检查外来施工队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收取消防安 全抵押金。第二十条 院、部、处、

8、社、所以及各经济实体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的职 责1、代表单位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各单位负责 人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 制的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确定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结合本部 门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与各单位负责人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2、根据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具体 措施,组织群众参加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安排的活动。3、利用多种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 知识。4、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重点部 位的防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责任必须落实到人。防火安全工作要与本

9、单位 的工作、管理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 比。5、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和隐患 的处理情况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6、组建并领导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7、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查明失火原因。8、接受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监督,落实并检查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科室负责人的职责1、防火安全工作是科室领导的重要任务之一,应结合本科室的业务工 作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随时做好防 火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解决。2、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和各项防火规定。3、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10、管理好防火办公室配置的消 防器材,并将责任落实到人。4、发生火灾,立即扑救,迅速报告,协助上级查清火因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居管处的防火安全职责1、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 管区内各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防火安全工作。2、教育管区住户和下属的社区服务单位提高警惕,树立防火意识,普 及消防知识,随时做好防火工作,发现隐情及时解决。3、宣传安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知识做到安全使用。4、教育中小学生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5、及时检查清除室内外堆放的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6、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报警,并组织群众扑救。7、对管区内的消防设施负有维护保养责任,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

11、通。 第二十三条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职责1、学习消防法规,增强防火意识,知道如何报警,懂防火自救知识, 会使用消防器材,自觉遵守防火制度。2、遵守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动用明火或使用动力电的人员, 工作暂停期间或下班前,必须熄灭火源,切断电源。3、不得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地堆放易燃物品。4、遇到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5、全校各岗位上的值班人员都负有防火安全职责,都要接受防火安全 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防火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由院、部、处、社、所以及各经济实体服务 中心拟定后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确认、备案,或由校消防防火安全委 员会直接确定。第二十五条

12、重点防火部位必须有负责人、有安全制度和措施、有义务 消防组织、有灭火设施器材、有火险火灾的扑救预案。第五章表彰和处罚第二十六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认真贯彻消防法规,落实防火安全责 任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或给予 物质奖励:1、领导重视。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工作 列入日程,能够做到于教学、科研、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 同评比;2、组织健全。防火责任制和安全岗位责任制目标任务明确,措施落实 到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保管完整使用有效;3、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定期训练义务消

13、防队员,95% 以上的人员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注意发现火灾隐患,并能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 隐患;5、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值得推广的成功经验。二、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校防火安全委会授予消防先进个人的 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1、工作主动,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 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2、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3、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4、对防火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有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七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未建立防火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 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市区政府的

14、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 0 0元以上,1 0 0 0元以 下罚款,并责令改进。1、没有明确防火负责人或防火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2、没有设兼职防火安全员、防火工作无人管理的;3、没有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4、重点单位、部位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有义务消防队但未履行职责的;5、重点单位、部位无人值班,有关规定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二、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5 0 0 元以下罚款: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的;2 、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地方使用明火;3、在禁止使用电热器具的地方私自使用电热器具的及私自使

15、用电炉和 酒精炉的;4、私自安装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的;5、违反消防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在消防通道上搭棚、盖房、挖沟、 砌墙、堵塞消防通道的;6、埋压、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而动用消防器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7、有火灾隐患,接到防火办公室火灾隐患书面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 按期改正的;8、未经防火办公室批准,无人看管,无安全措施擅自烧荒、烧树、燃 烧废品及其它可燃物的;9、未经防火办公室批准擅自停用防火报警设备的;10、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备器材损坏的(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三、由于防火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火情的,处以1 0 0 0元以上罚 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 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所有罚款(包括损失赔偿)全部上交校财务处。财务处每 年拨给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一定经费,用于防火安全工作的奖励。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2000年 11月6日重新 修订。北京语言文化大学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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