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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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第一节 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 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 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2. 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 爆炸、失火。3.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 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 2 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 以下。(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 2人或轻伤 3人及以下,或 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三)重大事故:死亡 1 至 2 人,或重伤 3 至 10 人, 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四)特大事故:死亡 3

2、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及以 上;或死亡 2 人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并重伤 8 人 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 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 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 考核;重伤事故伤者 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 亡事故考核。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 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 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 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

3、为依据。第二节 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 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 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 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 车辆、人员等位置。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 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 赶赴事故现场。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 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 为。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一)事故报告程序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快报”形式报公司安

4、机科,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 报公司、安机科及有关领导。2、重、特大事故,分公司应立即报公司安机科,安机 科应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3、安机科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及时向公安、交通、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二)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 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第三节 事故处理和赔偿事故处理(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负责处理。(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 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 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重、特大、重伤人员事故必须 由公

5、司负责处理。(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 指挥事故处理。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 料。五)特大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是安全互助协 会会员的,可在协会费中先行垫付,非协会人员在 2 万以下 的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 2 万的上由单位垫付,承包 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事故 单位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 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事故赔偿(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

6、伤害和财产 损失等事故赔偿,由事故单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 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安 机科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 险公司出险理赔。(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 其它情况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审批核销。(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 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五)承包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擅自处理,造 成手续不全、超过有效规定理赔期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 负责。第四节 保险和理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 伤害

7、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越来越大,公司为了有效规避经 营中各种潜在的安全事故风险,将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实 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保险的完善 化、社会化和商业化。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一)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管机构、人员应按各自职责 参与事故的处置、处理和教育工作:1、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置和处理。2、勘察事故现场,查清事故情况。3、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前因后果提出分析意见。4、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撰写“事故结论和处理报 告”并上报。5、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工作。(二)事故处理程序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 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

8、防范 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 措施的落实。2、重、特大事故及社会影响大的事故, 由集团公司组 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 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 定对肇事人、肇事单位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年度内发生二起有责重大死亡事故的车队,由分公司经理 参加集团公司行车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年度内发生三起有 责重大死亡事故的,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参加集团公司行车 安全例会并分析事故。)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 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 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 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并报集团公司安保处备案; 重、特大事故还需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验收。行政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责任事故后,除 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 产领导追究的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将追究相关领导 责任,如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 导和相关领导将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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