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1春《民法总论》离线作业1辅导答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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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大学21春民法总论离线作业1辅导答案1.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参考答案:AB2. 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

2、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A商店承担责任B运输公司承担责任C商店与运输公司分担责任D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B运输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约定地点,运输公司未尽到此义务,并且没有法定的免责理由,应对商店承担违约责任。3. 下列事实中,(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拾得遗失物B.不当得利C.抄袭他

3、人作品D.订立出版合同参考答案:D4.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参考答案:C5.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正确答案: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亦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保护一项发明创造或者与一个总的构思有联系的一组发明创造。但是单一性原则允许申请人就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者有联系的技术方案提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允许在一份申请中就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

4、申请。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亦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保护一项发明创造或者与一个总的构思有联系的一组发明创造。但是单一性原则允许申请人就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者有联系的技术方案提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允许在一份申请中就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6. 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参考答案:A7.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D.违反法律强制

5、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参考答案:BCD8.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A1年B2年C3年D5年D9.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B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C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

6、不承担连带责任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C10. (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A债权人 B债权人会议 C债务人 D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A债权人B债权人会议C债务人D管理人C11.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A.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无效C.自行为开始起无效D.自撤销权人申请之日起无效参考答案:C12. 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补充功能C.惩罚功能D.约束功能参考答案:C13. 试析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试析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正确答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

7、律适用原则主要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合同法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我国海商法中也有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总的来看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既适应了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同时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原则:rn(1)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

8、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rn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我国采用比较宽松和灵活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rn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对于选择方式我国规定必须是明示选择排除默示选择。rn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既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但必须是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rn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成立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方面。rn强制性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

9、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主要是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需要。rn(2)最密切联系原则 rn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就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补充在立法上得到确立。在决定最密切联系地的问题上我国采取了在欧洲大陆颇为流行的“特征履行”的方法。据此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

10、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不同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相应的规定具体表现为:r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所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指令所订立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rn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rn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rn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rn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rn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11、。rn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rn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rn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rn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rn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rn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n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rn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rn(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

12、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我国一贯恪守“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rn(4)国际惯例补充原则 rn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采用这一项原则对于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具有积极的意义。从实践中看我国法院在援用国际惯例作为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根据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rn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某个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rn中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定。rn适用国际惯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

13、益。rn(5)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rn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主要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合同法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我国海商法中也有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总的来看,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既适应了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同时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民事关系

14、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我国采用比较宽松和灵活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对于选择方式,我国规定必须是明示选择,排除默示选择。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既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但必须是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成立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方面。强制性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主要是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需要。(2)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就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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