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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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基层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执法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部分的执法任务,提高基层央行的执法效能,是全面履行央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一、当前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国家依法行政进程步伐的加快,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越来越规范,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工作缺乏有效整合等原因,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央行依法行政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不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基层央行执法检查人员严重不足。

2、当前,基层央行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大多又是本部门的业务骨干,日常业务十分繁忙,执法检查与日常工作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其外部业务品种与内部管理模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对新技术和新系统的应用不断升级,这就对央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基层央行员工对金融新业务、金融机构管理新模式了解不够,缺乏熟知金融机构业务、熟悉金融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导致在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时,不能深入挖掘问题或是在调查取证上出现困难等情况,影响了执法检查工

3、作的效率。(二)行政执法项目确定不规范,执法工作缺乏有效整合。目前基层央行执法项目的确定主要是依据上级行的要求及各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缺少统筹安排和综合考虑,普遍的做法是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各项检查,在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上都不尽相同,未能形成稳定的执法检查工作体系,导致监督检查权行使的力度不足,不能引起被查机构的重视,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负担。例如,在支付结算业务检查工作中对个人账户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留存的检查项目就与反洗钱有关业务的检查出现交叉和重复,导致重复行政及检查资源浪费等问题。(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证据收集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央行基层执法人员未能及时按照检查程

4、序的要求收集账表票据及凭证等原始证据,对进场记录及会谈纪要工作重视不够,做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现场检查后形成的工作底稿,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给行政执法行为带来隐患。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银行重新收集证据将非常困难,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证据由于收集不全,其法律效力就会受到质疑,加大了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风险。(四)有关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处罚工作缺乏依据。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框架还不够完备,所规范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对于新兴业务和支付工具比如电子商业汇票、网上支付等的立法规范出台缓慢,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此外,在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执法检查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方面,有关票据、银行卡等业务

5、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多,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明确的罚则和实施细则,导致基层央行在执法检查后难以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使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很难收到实际效果。(五)基层央行实施行政处罚的手段和形式单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业务、责令停业整顿等,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银行机构要并处警告和经济处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该类违规行为均使用警告和经济处罚并处的形式,单处警告或进行通报批评的方式由于没有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无法使用,导致处罚形式单一、处

6、罚宽严尺度不易区分。(六)基层央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阻力大,处罚效果不理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传票均交其上级行进行统一保管,多数商业银行会计总账、明细账全部用数字和代码表示,人民银行现场看资料费时、费力,个别金融机构配合执法检查的积极性不高,往往以各种理由回避提供会计凭证或代码解释文本,造成基层央行执法取证工作困难。此外,一些经营基础薄弱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资产质量不高以及对员工业务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其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使执法检查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效果并不理想。二、加强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执法队伍培养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基层

7、央行要紧密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特色和履行职能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在每个重点岗位上培养一批专业技能过硬、熟知法律知识的执法检查队伍。各执法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考核的方式,组织开展金融机构新业务、金融理论知识及法律知识培训,抓好基层人员的岗位业务知识及执法检查技术训练,注重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基层央行干部职工的行政执法能力。(二)统筹安排执法检查项目,积极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综合执法检查是人民银行的多个业务部门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开展的现场综合执法检查,是新时期基层央行强化金融管理、实现履职方式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8、能够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有利于形成检查合力,加大检查、处罚的力度,从而全面提升基层央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重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各执法部门应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于执法相关程序要认真进行检查前的学习与领悟,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完成相关法律文书。要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认真分析每一类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和重要环节。建议尽快出台对取证程序、证据保存和使用等问题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基层央行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行为证据充分、事实确凿,避免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层

9、级。建议对现有的法规、规章条款进行全面归纳和整理,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或已经不合时宜的进行修订,使之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以解决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中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使整个金融法律体系构架合理、科学。同时,对人民银行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与执行,益于实际操作的文件,应升格为金融规章,增强其权威性和适用性,并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规定,以增强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五)明确通报批评和约见谈话的法律性质,实现处罚形式的多样化。在实践中,基层人民银行一般都把通报批评及对违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作为低于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来使用。但从实际实施效果看,通报批评就对当事人的声誉影响而言,它比警告的处罚程度还要严重,对违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能够引起违规机构管理者对违规问题的高度重视,从而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建议对通报批评和约见谈话的性质归属予以明确,使处罚的形式多样化,增强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宽严适当,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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