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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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2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水

2、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1937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HJ/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

3、滴定法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HJ 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100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HJ 1147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DB33/T 119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 1199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

4、容美发等 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来源:DB33/T 11992020,2.01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简称处理设施。注:按设计规模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来源:DB33/T 11992020,2.04,有修改3.3集中处理设施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设计规模大于5 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4现有处理设施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5新(

5、改、扩)建处理设施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6直接排入 direct discharge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口直接接入受纳水体的。3.7间接排入 indirect discharge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流经自然湿地、沟渠等再排入受纳水体的。4水污染物控制要求4.1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控制排放 要求执行GB 18918的规定。4.2设计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执行按4.3和4.4要求执行。4.

6、3新(改、扩)建处理设施4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432 出水排入GB 3838中地表水11.0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中海水二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直接排入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间接排入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433 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及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表1新(改、扩)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单位:毫克/升序号控制类型污染物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1基本控制项目pH值(无量纲)692化学需氧量(CODC

7、r)601003悬浮物(SS)20304氨氮(以N计)8 (15) a25 (15) b5总磷(以P计)c2 (1)3 (2)6选择控制项目总氮(以N计)d207粪大肠菌群(MPN/L)1000010000e8动植物油f35a括号内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b括号内为出水排入黑臭水体的限值;c括号内为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和省、市、县级等水质断面磷超标水体的限值;d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e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控制区域;f排入含油污水的处理设施。4.4现有处理设施441 无需改造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3的 规定明

8、确执行标准级别。442 列入改造的,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6年1月1日起 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3的规定明确执行标准级别。表2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单位:毫克/升序号污染物项目一级标准a二级标准a1pH值(无量纲)692化学需氧量(CODCr)601003悬浮物(SS)20304氨氮(以N计)15255总磷(以P计)236粪大肠菌群(MPN/L)10000100007动植物油b35a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执行一级标准, 位于其他地区的执行二级

9、标准;b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4.5其他管理要求4.5.1农村生活污水开展资源化利用的,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GB/T 18921的规定。4.5.2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及时清掏,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应满足 国家或地方标准。4.5.3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79的规定。4.5.4农村生活污水中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 入集中处理设施时,应符合

10、国家、行业以及DB 33/T 1196等要求。5监测要求5.1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现场采样的要求。5.2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口、出水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5.3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5.4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5.5对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 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控制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pH值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2化学需氧量(CODC

11、)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铭酸盐法HJ 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3悬浮物(SS)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14氨氮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5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6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钥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7动植物油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8粪大肠菌群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HJ 347.2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HJ 755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HJ10016实施管理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应根据省有关部署、辖区内水质目标改善需求、重点敏感水域水质保护组求, 织实施处理设施改造工作。6.3按照监测要求获得的监测数据作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6.4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和公开所辖区域执行的标准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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