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技术合同登记与上海技术合同认定流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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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技术合同登记与上海技术合同认定流程汇编上海技术合同登记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 年 1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发 布, 根据 2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上海 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0-01-07【实施日期】 1990-03-01 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24 号令【题注】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 行 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

2、出让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 理工作。本 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 技术 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幵发合同(包括委托幵发合同与合作幵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包括专利权

3、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 让合 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四) 技术服务 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 视具体内容分 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 术合同内。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 使用 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幵发合 同、技 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

4、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二)负责 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 析,并 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 进行 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 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

5、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 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

6、合同登记范围:(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四)个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 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第十五条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

7、证书或单位证明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收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付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第十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0第

8、十八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第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 不 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世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 定。技 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 定。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 改 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一)将非技术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二)将技术合 同 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第二十一条技术合

9、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 当事人有 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技术合同登记点丧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 法办事,徇私舞弊 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 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 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 以进行查 处。在处理过场中,凡涉及非法垄断

10、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者市专利局及时做出结论 后,再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 裁条 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中涉及发明 权、发现权、 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分别委托 所在地的区、县科 委或者市专利管理局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 0 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篇二: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105. ( 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 值

11、税 事项内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增值 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 ) 37 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财税 ( 1999) 27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 放外商投资纳税人和外国 纳税人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 (20* ) 80 号)所需资料 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 项审批表(一)(代签报)(一

12、式 二份) 2.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 申请明细表(一份) 3. 市技术市场管理 办公室审定并加盖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 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 或“上海市技术市场 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 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技术 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 份) 4. 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一份) 5. 外 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还需附 加盖商务 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贸部门印章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1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系外文 的应 翻译成中文)(一份) 6. 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备 案手续的, 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复印件需 注明与原件一致, 纳税人加盖公章。办结时限对于单个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申 请:向审批所提交的:四 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的:六个工作日对于单个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的 申请:向审批所提交的:十一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 的:十三个工作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 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纳税 人填报日期:所属税务所:签报编号:浦

14、税 20) 号说明:位:元1. 纳税人填报时,须附报相关资料; 2.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区局,一份留综 合税务 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纳税人名称(盖章):单篇三:上海技术开发合同附录3技术幵发合同示范文本(填写样例)技术幵发合同 (20*版)项目名 称:XX银 行管理会计系统委托人: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研究开发人:上海 XX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地 点:上海省(市) XX 区(县)签订日期: 20* 年月 1 日有效期限 : 20* 年月 1 日至 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技术合同认定流程上海市技术合

15、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 年 1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发 布, 根据 2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上海 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0-01-07【实施日期】 1990-03-01 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24 号令【题注】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 行 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 理工作。本 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 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 技术 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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