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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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输入文件标题编号:CNCA02C066: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检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 认证产品的变更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5 认证单元的扩展5.6 认证的缩小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

2、和撤销7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 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附件2: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是指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

4、料:1)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2) 生产厂概况;3)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4)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和数据分析软件说明(版本);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7) 其他资料。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送样。4.2.1.2 送样数量

5、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按上述送样原则的要求每种型号4套(含传感器、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和数据分析软件)。同一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的型号须另送样一套(见附件1)。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4.2.2.1 检测标准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同一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4.2.3 检测实施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

6、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4.3.2 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

7、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3) 认证产品的壳体材料、显示方式、身份识别方式、USB接口、电源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

8、为1套。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4.3.3 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4.3.4 检查人员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单元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9、终止本次认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并确

10、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监督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

11、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项目按照“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其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本规则4.3.2.2条的相应要求。4.5.2.3 产品抽样检测1) 抽样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每个单元2套。多于一

12、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2) 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做相应规定。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

13、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认证委托人要求,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5.3 认证产品的变更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产品安全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

14、扩大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须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确定。5.5 认证单元的扩展根据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委托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型式试验,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15、5.6 认证的缩小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中某个销售型号产品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在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认证证书覆盖型号产品不得出厂、进口。7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 加施方式和位置应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方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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