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70472498 上传时间:2022-08-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6.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矫正人员须知(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社区服刑人员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青龙二(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 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 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 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

2、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 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 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 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 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 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3、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 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 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 社区矫正。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 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

4、报。二、监督1、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 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 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三、走?访1、司法所每月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委会,了解掌 握矫正对象情况。节假日、重点敏感时期等重点时段,司法所走 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必要时,可以随时用电话 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四、迁?居1、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需当经县司法行政机关和 公安机关批准。2、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 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 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

5、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 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四、请销假1、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行政区域。2、?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 须经县司法局批准。3、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须持司法所签发外出证明。矫 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4、矫正对象一次请假7天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后报司法 局备案。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由矫正对象填写社 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出审批表,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 批。5、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 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五、会?客1、矫正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

6、见境外人士,须事先将 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司法局批准。2、矫正对象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六、就?业1、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2、矫正对象在服刑前有工作单位,原单位又愿意接收的, 可以在原单位工作。3、矫正对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 职业。4、矫正对象有就业愿望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司法行政 机关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5、矫正对象就业的,应当向司法所报告。需要在活动范围 以外就业的,必须得到县司法局的批准。七、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写出个人总 结,司法所

7、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 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2、?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解除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出具 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司法所在矫正期满日书面 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在社区公布。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司法所通知 社区矫正人员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4、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一)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二)矫正对象被羁押的;(三) 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遵守法律、 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8、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 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2、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以上规定外,未经 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 利。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1项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 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 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4、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定期作思想汇 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1) “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次口头汇报;每月到 司法所

9、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 不得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一次;(2) “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一次口头汇报;每一 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公益 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一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 教育活动一次;(3) “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一次口头汇报;每季到 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 不得少于4小时;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一次;5、?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活动范围采用技术监控,矫正对象必 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 离、手机出借或

10、将手机转让他人,不得更换手机号码。矫正对象在接到管理平台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 令和电话后,必须及时按要求予以回复。如因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 屏蔽、遗失等情况),你应主动、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6、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 司法所报公安派出所同意,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 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规定1、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2、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予以表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

11、理规定,服 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 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 规定的任务;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3、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检举、 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 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4、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 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5、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

12、减刑, 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的;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 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 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 以假释。7、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 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9、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 予警告:(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

13、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 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10、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 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 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

14、理规定,情节 严重的。11、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 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经警告拒不 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 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 严重的。考核内容和方法1、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 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2、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 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3、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评定 1次,由司法所研究,报县司法局审核。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矫正 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