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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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经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目 录1、县经委工作规则2、县经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3、县经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4、县经委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5、县经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则6、县经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7、县经委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试行)8、县经委信访工作制度9、县经委收文收件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办法10、县经委行政许可公开制度11、县经委行政许可受理制度12、县经委行政许可听证管理制度13、县经委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制度14、县经委行政诉讼应诉办法15、县经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16、县经委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程序规定17、县经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程序规定18、县经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县经

2、委行政职权目录20、流程图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县经济委员会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之一。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使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要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坚持科学执政、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第三条 县经济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职责,发挥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

3、谋划大思路、研究协调大政策、推进落实大项目,不断提高推动全县工业发展工作的主动性和落实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综合研究、综合平衡、综合协调的能力,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第四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不断完善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制度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透明度。第五条 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研究,不断提高全委破解难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强化调查研究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大规划编制等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

4、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社会听证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正确性、内容系统性、操作可行性。第六条 县经济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各股室职责的,要提前协商;涉及其他办公单位的,应事先协调;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县人大和县政协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要建立前沿性信息的获得机制和消化机制,完善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职能股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优化提供客观依据。第八条 涉及全县

5、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决策事项,严格执行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报委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审议。第三章 推进依法行政第九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权力,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第十条 县经济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

6、部门的职能范围。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第十一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在工业经济调度、职能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提供,对我委拟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应结合该公文的办理流程同步报委领导审核。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准确、充分。第四章 提高工作效能第十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综合性和操作性,做好年度工作的安排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重点工作、阶段性目标,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组织落实。第十三条 要建立责任明

7、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委内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委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任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委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委领导配合。要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时限明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第十四条 属于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股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股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股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股室应积极配合。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第十五条 县经济委员会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第

8、十六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及时向县人大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第十七条 加强本委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以及本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股室有权对委内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各股室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第十九条 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务

9、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发布公报、新闻发言人、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公布各类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监控体系。通过事前的审批事项公开、事中的实时监控、事后的预警纠错,以及项目审批全过程的分析评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项目审批监控体系,监督和规范项目审批行为。对每个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和办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问题。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 严肃作风纪

10、律第二十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干部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三条 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大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人员、载体、信息系统及重要会议、活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1、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廉政准则。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并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

12、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委党组会议或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五条 各职能股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及程序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

13、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制定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业发展计划;(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四)审定涉及全委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委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七)审定委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

14、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县工业发展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

15、应当先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主任和相关股室的提议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副主任或有关股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六)作出决定。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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