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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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修订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升 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河 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治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细那么.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三全学 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准考证件,在新生开学1 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务部申请办理请假手 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

2、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实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测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具有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存其入学资格 至退役后 2 年二新生自主创业,须提交创业申报材料,报学务部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保存其入学资格最多3年.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者,可保存入学资格1年 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赴学校 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

3、经学校复审合格后,随下一年级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四其它理由者,须提交保存入学资格申请,经教务部备案,保存其入学资格 1年.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实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

4、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根据第三条的规定 保存入学资格.具体程序和方法根据学校当年的新生资格复查相关方法执 行.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 2 周内到教务部办理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应当事先在教 务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 1 学期,按规定向学校交纳 本学年应缴费用前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没有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的,不

5、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 归入学籍档案.第七条 考核分为测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 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 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 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60 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第八条为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更准确反映学生的学 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课程绩点=课程成绩 百分制

6、* 10 5,绩点V 1时计为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治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 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治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 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评定不合格者应当补 考.因身体健康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体育 部批准、教务部备案后,可免修体育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 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

7、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部审核同意后,计入学业成绩.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获奖级 别国家级、省级、校级可申请获得相应必修课程创业类课 程、社会实践或实践类课程学分,成绩记为优秀、良好、合格, 申请获得总学分数不超过 5 个学分;或可申请折算相应通识类课 程学分,申请折算总学分数不超过 5 个学分.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治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等获得 的成绩,如实标注.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

8、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方案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核,如确因患病需附指定 医院的诊断证实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写出书面缓考申 请,经教务部领导签字批准,教学学籍治理部门备案,领取缓考 通知书后允许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 档案中注明该门课程“旷考字样.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 种考核,考核时应遵守考核纪律,严禁作弊.学生违反考核纪律 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学籍处分.作弊者, 取消学士学位授

9、予资格,并在其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第十六条 补考与重修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核,考核不合者,给与一次补考 时机.补考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测试.重修包括随班重修、 开重修班两种方式.二重修课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部审核同意, 到财务部缴纳课程重修费后,方可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 续的,重修学分不予认定.原那么上,同一门课程已获得学分的, 不得申请重修.三选修课考核不合格,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可重修,也 可另选;如已到达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 响毕业及学位授予.四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换算学分绩点, 并给予学分.五取消测试资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正考测试,可参加

10、 补考或重修.第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多种方式如实记录学 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在学业、学术、品 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的给予及时提醒与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 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 或撤销其在校期间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十九条 在高水平创业后, 学生凭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个人申请,学务部核实,学校研 究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

11、他专业学习.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服满义务兵役退伍后复学,假设服役期间 无任何违纪行为,经个人申请,经学务部核实,学校研究同意并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标准收费并执 行新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课程的公共必修、选修课程的学分可 相互抵认,所缺的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 可作为选修课认定.第二十二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 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以下 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12、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实,经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实,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备培养水平的,经学校 研究决定,可予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河南省教育 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出转入我校者,由其本人申请并说 明理由,教务部审核,学校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按有

13、关程 序办理.并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具体转学与转专业方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 行.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凡学制为五年的本科学生允 许在4-8年内修读,凡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专升本学生允许在 2-5年内修读.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 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存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根据以下

14、规定办理:一每次休学以 1 年为期.二休学学生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报教务部审批.三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后 离校,学校保存其学籍.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理手续 但不及时离校者,从休学通知书发出 3 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 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限将相应 延长.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 间发生的事故不承当责任.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 学校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 2年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 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复学.逾期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复学根据以

15、下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期满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 定医院体检合格前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应征入伍服役期满者,应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实、政 审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 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学生原所 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三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应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实,报 教务部批准后,根据其休学入伍前学习进度,编入原专业相 应年级学习四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一条 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二十六条规 定时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一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工程,在联合 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存学籍至学习期满后.二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休学 1年期满后,提交学务部审 批创新创业相关材料,通过后学生再次办理相关休学创业保存学 籍手续,累计不得超过 3年.第五章退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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