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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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合同2015 年 月 日目录协议各方:甲方:乙方:本合同由(下称甲方)和(下称乙方)签署。鉴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建设备 忘录对乙方授予建设和实施、运营项目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甲方 与乙方共同建设,建成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运营,运营期结束后乙方 将项目移交给甲方。鉴于,贷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运维合同等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项目总车位数量为 ,以和_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定义与解释:“工程”指项目建设的规划、微观选址、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维护。“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运行期”指从基础设

2、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竣工期”指乙方证明项目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和附属文件中授予乙方的特殊权 力。“日”指公历日。2. 工程2.1本工程命名为2.2项目位于。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2.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的基础上实施。2.4本工程的组成:。2.5经甲方和乙方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 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3. 工程造价3.1工程造价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_万元人民币,

3、工程总造价万元人民币,详见预算。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 价的细目见附件: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和其他咨询服务的费 用;2)建造和安装费用;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4)管理费用;5)其他费用;6)不可预见费;7)建造期利息6.14 %/年;8)商业保险费。3.3 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改造等问题 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甲方批准。甲方与乙方另 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4. 工程实施责任4.1 乙方应负责下述工作: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2)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3)项目的运行;4)在约定的转让日期将

4、转让给甲方。4.2 甲方应负责:1)安排向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 意、现场转让、使用和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工商手续、政府 批文等必需的要求;为乙方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 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项目建成后,以每年可支配现金流归还乙方所代垫的建设 资金;如果乙方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 批准和许可;为工程建设和运作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2)协助项目运作。3)向乙方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4.3甲方保证本工程乙方

5、的运行期不少于年,运营期满 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4.4 先决条件甲方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 使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3个月内 获得文件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工程顺利实施应是有效的:1)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 300土地预审意见的批复;2)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3)水利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4)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 况说明;5)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评审意见;6)项目工程接入系统设计取得电力公司批复;7)获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开发所需各项证照、许可、同 意、授权,合法、

6、完整取得项目的开发权、 施工权。该等证照、 许可、 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4.5 甲方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 工程的建造和运行。4.6 工程建设费用中的 20自有资本金部分在扣除甲方注册资 本以外的部分由乙方带资建设,其支付给甲方的时间根据项目工程 进度分批到位。4.7 双方应互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响工程有 关事物的主要问题。4.8 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合同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5 项目的建造5.1 根据第 4.1 款关于项目建造的义务,乙方完全有权利从事 下述工作:1)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7、3)购买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设备和材料以和安装、调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监督工程;5)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6)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7)选择分包商。5.2 乙方有权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甲方 应:1)保证乙方和乙方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家或机构可以进 入现场,但这种进入不应妨碍工作;2)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5.3 甲方应保证和时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础设施, 尤其是:1)使乙方在建造期免费拥有现场;2)保证乙方可以使用施工用电和通信设施,按国内现行工业 用电价格计费,使用费应

8、记在甲方帐上,按照第 3.2 款的规定,打 入工程造价,作为建造费用或管理费用;6. 工程进度6.1 双方应共同努力,按照施工计划和时使工程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为_个月,乙方可以经甲方同意延长竣工期。6.2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日个月之后的第天,但乙方可 在开工日之前开始修建进厂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如果 乙方按照开始土建工作,开工日应为乙方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 期,乙方应通知甲方。6.3 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基础设施建 设已成功地完成了调试,因此竣工日已经到来。6.4 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乙 方应得到甲方关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乙方

9、不应无故推延批 准。7. 调试7.1 双方应按协商并就项目设备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7.2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天通知甲方。7.3 调试结束后,如调试合格,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这种证明。8. 成立生效日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8.2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9项目的运行9.1 乙方应在运行期,即项目开始商业运行后的年内负责其管 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尽力确保状况良好。9.2 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9.3 乙方和甲方应经常地共同讨论并就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规 则达成共识。9.4 乙方应按照签署本合同时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和规则经 营基础设施。如果任何变

10、化或新的立法1)使基础设施不能在通常的条件下运行;2)使甲方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 利影响;那末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9.5 甲方应有权任命和分配其专家机构监督乙方对基础设施的 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这种监督不应妨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 营。10. 收入分配10.1 项目收入应由乙方按照下述顺序分配:1)运行和维护费用;2)建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本息;3)给甲方股东(除)的固定分红(万元 / 年)。4)偿还乙方建设的带资建设款。 双方同意使乙方不作任何折旧扣除或设立任何贮备金,在支付 1)项后,应优先保证偿还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本息。10.2 如主要设备需要替换,

11、甲方股东应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资 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设备。替换设备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国际 上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如使用年限超过转让期,替换费应由甲方 按照超过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和在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分担。11 项目移交11.1 在竣工日至年月日,乙方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 的项目进行运营维护;乙方承认甲方对该项目所有权,并保证这种 所有权应根据中国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乙方应做出决定、发布命 令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所有权。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 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甲 方的其他资产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甲方 取消本工程则例外。本款

12、中的取消指:1)甲方通知乙方不建项目的最终意愿;1i)甲方无故不建基础设施超过 6个月。在建造期和运行期,甲方应自行对基础设施和构成本工程的其 他设施行使置留权,乙方不应对此予以反对。11.2 在约定运营期后,乙方应将对项目的权利移交给甲方,乙 方不应置留,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另有规定。11.3结束运营期1年前,乙方和甲方应讨论项目移交的必要程 序,在结束运营期6个月前,乙方和甲方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 移交的机制。11.4 根据第 11 款移交的项目和所有其他设备应照原样移交 (各种租赁项目不在移交范围内),在运营期之后,甲方对乙方经 营项目或乙方指定的人员经营项目以和项目发

13、生的责任等均不负任 何责任。11.5 甲方应负责同第 11 款所述的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含律师费、税费或关税,以和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 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补偿乙方因转让 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12. 赔偿责任 乙方对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13. 文件和专利13.1 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合同所述设备的专 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甲 方应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乙方保证在未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将有关内容泄露给其他非利益相 关

14、方。13.2 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 应保密,其保密权归双方所有。各方保证在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 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其他非利益相关方。14. 不可抗力14.1 如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天灾或甲 方力所不和的类似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合 同。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a. 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 行为;b. 叛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c. 中央政府出台正式文件终止该收费行为并认定其不合法;d. 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或雇员的其他工业行 为影响到 c 或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15、;e. 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 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f. 流行病、防疫隔离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14.2 尽管有 14.1 款的规定,乙方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 力。14.3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甲方. 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 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乙方. 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14.4 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工程 竣工的时间表。14.5 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 抗力的适用期。14.6尽管有第14.4和14.5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 0 天,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 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14.7 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 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14.8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甲方没有义务 重新恢复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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