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主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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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主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企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协议( 年度)甲方:借款学生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它法定监护人)乙方:国家开发银行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文-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尤其约定条款,详细内容由本协议签署各方依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组成本协议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含有相同法

2、律效力。第一部分 尤其约定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本协议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 年 8月31日止。本协议不展期。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 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 ;帐号: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十二个月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终一年) 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

3、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下部分可用于生活费。第二条 账户用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经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第三条 贷款发放和划付(一)本协议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主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用通知书中要求的报到日期(下称“要求报到日”)立即到录用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它有效方法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定的协议回执单。如丙方在要求报到日以后30日内未收到协议回执单,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是在校生

4、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定的协议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协议回执单,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二)丙方在收到协议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经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1.本协议项下贷款由乙方经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协议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累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累计金额”)为判定依据,将对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详细为:如本协议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累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累计金额的贷款,剩下贷款甲方(借款学生)能够

5、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协议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累计金额,则划付本协议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负担。 (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经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第四条 还款方法依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协议项下贷款本金每十二个月还款一次,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法。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利息(一)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实施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

6、每十二个月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实施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本协议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十二个月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终一年结息日为最终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负担。当甲方(借款学生)根据就读学校管理要求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

7、全部贷款的,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负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施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出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负担。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第六条 贷款偿还(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十二个月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终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终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十二个月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经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十二个月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终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

8、内,甲方应严格实施本协议项下还款计划,每十二个月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经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三)提前还款。每十二个月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下的贷款金额,仍根据等额本金方法偿还。(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硕士(或第二学士)的,应在取得硕士硕士(或第二学士)录用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

9、丙方,并根据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协议的变更手续,并根据变更后的借款协议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要求时间内推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成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根据本协议的还款计划及对应约定还本付息。第七条 协议变更(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立即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负担。(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经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方法。第八条 甲方陈说和确保(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全部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正确、完整、有效;(二)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收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验和监督; (三)根据本协议约定清偿贷款本息,确保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协议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定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络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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