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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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兼论我国的诉讼对策关键词: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气候安全法案 /碳关税/世界贸易 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内容提要 : 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不仅规定了美国国 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 而且针对美国国内进口商从清单产品、 清 单国家以及国际储备指标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 我国 无疑会被纳入清单国家, 我国出口美国的绝大部产品也都属于清单产 品。加之我国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措施与美国没有可比性, 因而 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潜在影响。 基于国 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之适用和解释 的论证,

2、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是违反世界贸 易组织规则的。 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我国可在相关的世界贸易组 织争端中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来积极应对。目前,市场机制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然而,应对气 候变化的市场机制可能导致碳漏、 产业竞争力的丧失以及政治支持率 的下降。为此,打算利用市场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选择将碳关 税条款纳入各自的气候安全法。 碳关税是指拟用排污权交易机制或碳 税制度的国家根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 或 者根据进口产品来源地国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或所削减的 二氧化碳总量所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机制, 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本 国产品

3、承担相同的气候变化减缓成本。美国不仅是碳关税的鼓吹者, 而且是将碳关税条款纳入气候安全法的先行者。 从美国气候安全法关 于碳关税的规定(以下简称美国碳关税条款)来看,美国实施碳关税 将给我国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我们应 该合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积极应对。一、美国碳关税条款:以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气候安全法案 为视角在美国,有关碳关税的立法可以追溯到参议院议员乔瑟夫 利伯曼 和约翰沃纳于2007年提交的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以下简 称利伯曼-沃纳法案)1以及2008年参议院议员芭芭拉 鲍可瑟提 交的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

4、22009 年 6 月 26 日,美国众议 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3明确将碳关税条款纳入相关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之中。虽然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是美国 有关碳关税的最新立法, 但该法案对于碳关税的规定过于简单。 相反,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对碳关税的规定更为详细。4从便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美国将来在实施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 碳关税条款时必将依据 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中有关碳关税的 具体规定。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中的碳关税条款主要包括以 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主要体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1

5、. 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范围根据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定,所有具有以下特征的 美国国内生产商均需持有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 1)任何在美国境内 1 年所使用的煤炭超过 5 000 公吨的企业;(2)任何在美国(阿拉斯加 州除外)从事天然气加工的企业; ( 3)任何在阿拉斯加州境内或在阿 拉斯加大陆架外半部的联邦水域从事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 4)在天然 气进口美国境内之时,任何对进口的天然气持有所有权证书的企业; (5)任何在美国境内生产以石油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石油焦 炭、以煤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以及这些物质混合物的企业, 除非 这些企业采取捕捉技术防止非氢氟烃的温室气体

6、不会排放; ( 6)在以 石油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 石油焦炭、 以煤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 燃料以及这些物质混合物进口美国之时, 那些持有上述物质所有权证 书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采取捕捉技术防止非氢氟烃的温室气体不会 排放;(7)任何在美国境内 1 年碳排放超过 1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非氢 氟烃温室气体的企业; (8)在 1 年期间内,那些将产品进口到美国且 对相应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企业, 相应产品导致了 1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非氢氟烃温室气体;(9)任何在美国境内排放氢氟烃的企业。2. 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根据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定,被纳入 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

7、调整范围的美国国内生产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履 行相应的义务:(1)企业可以通过初始分配、拍卖和交易等方式获得 排污许可证;(2)企业可以从管理机构那里借贷不超过企业需要持有 的许可证总量的 15%的排污许可证,企业返还相应的许可证时必须支 付利息;( 3)企业可以使用抵消性的许可证来履行其 15%的排污许可 证返还义务,这些抵消的许可证可以通过实施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而获得,也可以通过借助碳捕捉技术而获得; (4)企业也可以使用一 些国际性的排污指标来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5)企业必须在排污权 年度核算期结束后的 90 日内提交与其排污总量相等的许可证; (6) 从 2012 到 205

8、0 年这段期间,企业排污总量应逐年降低。(二)对美国国内进口商的要求根据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定,所有美国进口商必须 购买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需要购买的排污许可证的数量应该等于进口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从 2014 年开始,所有 从清单国家进口清单产品的进口商应该持有足够的国际储备指标来 履行法案规定的义务; 进口商也可以通过支付现金或证券的方式来履 行相关义务。可见,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案针对美国国内进口商 的相关规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清单产品的规定根据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产品 属于清单产品:(1)该类产品是

9、主要产品或基于消费目的的生产材料; (2)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导致了大量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或间接温室 气体排放;(3)产品与在美国因该法案的规定而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的 产品密切相关。通过表 1,我们不难发现符合清单产品规定的产品范 围非常广阔。需要注意的是,根据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 定,美国国内生产商每年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如果所导致的碳排放少 于 1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氢氟烃温室气体, 那么它们就无需遵守美 国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而进口产品即便每年所导致的碳排放少于 1 万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氢氟烃温室气体, 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 显然, 进口产品比国内产品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

10、关于清单国家的规定根据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定,从清单国家进口的清 单产品需要购买国际储备指标, 而从清单国家之外的国家所进口的产 品无需购买国际储备指标。 根据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 第 1306 条(b)款(3)项(B)段的规定,清单国家是指那些根据 2008年 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b)款(2)项的规定需要购买国际 储备指标的国家。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b) 款(2)项(A)段的规定,有以下三类国家可以无需购买国际储备 指标:(1)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5条(a)款的规 定,如果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发现一国采取的气候变化减

11、排措施 (以 下简称减排措施) 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 那么该国即可 以免除购买义务;(2)如果联合国将一国确定为最不发达国家,那么 该国即可免除购买义务;(3)如果一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低于全 球总额的 0.5%,那么该国便可以免除购买义务。有关清单国家的最 大争议在于如何确定一国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为了确定一国采取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 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 1304条创设了国际气候 变化委员会。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5条(a)款的 规定,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将每年根据最佳的信息确定一国是否采取 了与美国相

12、当的减排措施, 同时对该国上一年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 国上一年所采取的减排措施进行比较。根据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法 案第 1301 条的规定,确定一国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的减排措施 具有可比性主要涉及如下事项: ( 1)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应该 与美国联邦、 州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相同的效果, 是否 具有相同的效果由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来确定。 ( 2)国际气候变化委 员会应该根据合理的信息和以下标准来确定一国采取的减排措施是 否在一个年度内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1)如果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发现在特定时期内一国所削减的温室气体量的百分率 等于或高于同一时期内美国所削减

13、的温室气体量的百分率, 那么该国 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就具有可比性;2)如果一国没有采取上述具有可比性的措施, 那么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在确定 一国的减排措施是否具有可比性时应该考虑同一时期内该国所执行、 确认和实施的下述措施:在相应的期限内,该国在工业生产、设备生 产、电力生产和其他能源生产以及消费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最新的 技术和使用了其他技术或措施, 从而起到了限制该国温室气体排放量 的作用;在相应的期限内, 该国已实施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 种控制计划、要求和其他措施。简言之,一国所采取的减排措施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会被视为与美国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 (1)该国所削 减

14、的温室气体量的百分率等于或高于美国的水平; (2)如果难以确定 削减百分率,国际气候变化委员通过评估该国所采取的削减温室气体 排放的绿色技术、 该国所执行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制项目, 来确 定该国采取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采取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 值得 注意的是,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规定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在 判断一国的减排措施是否与美国的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时无需考虑 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3. 关于国际储备指标的规定根据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定,国际储备指标主要涉 及国际储备指标的定价和国际储备指标的购买额两个方面。 首先,根 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1306条(a

15、)款(4)项(H)段 的规定,国际储备指标的价格每日进行计算。又根据 2008 年利伯 曼-沃纳法案第201条(a)款的规定,国际储备指标每日的价格等 于前一日国际储备指标的结算价格, 而前一日的价格则等于根据 2008 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第201条(a)款所创设的排污权买卖的三个 公开报告价格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如此一来, 国际储备指标的价格大 致等于美国国内的排污权交易价格。 5其次, 2008年利伯曼 -沃纳 法案第1306条(d)款(2)项规定了一些标准来确定其国内进口 商所需要购买的国际储备指标的数量, 即美国国内进口商所需要购买 的国际储备指标的数量应该等于进口产品的数量乘以如下三

16、个指标:(1)每个清单国家所生产的清单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该强度大小由管理人员来确定;(2)生产清单产品的清单国家的工业部门所 采用的许可证调整函数, 6 该函数大小由管理人员来确定; (3)清 单国家所采取的经济调整比率, 7 该比率由国际气候变化委员会来 确定。同时,根据 2008 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定,管理人员在 确定进口清单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清单国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生产清单产品所排放的直接温室气体 和间接温室气体的总量;(2)清单国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所生产的清单 产品的总量。需要注意的是,根据 2008年利伯曼 -沃纳法案的规 定,美国政府在确定其国内进口商需要购买的国际储备指标数量时, 不是依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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