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法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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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法社会学思考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现代化,可谓一场深刻的制度变迁,而中国律师业正是以此为契机迅速发展壮大,且日益走向规范化。但是社会生活对律师的潜在需求和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实际供给和角色扮演总是有差距的,尽管差距在缩小,但目前仍较突出。本文旨在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律师业的发展及其与社会经济和法治现代化的互动关系。一、制度变迁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国家出现以后,存在着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简称民权)侵害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于是人们和社会求助于宪政和法治。在现代社会中,通过人类理性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设计构筑起了对民权进行保护的层层“防线”,其中就包括律师制度。法理学对律师制度的分析正是围

2、绕着律师制度保护民权的社会作用而展开,强调律师制度与民权的结合,不仅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张志铭,1995)。按照1993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对律师定位和职业使命的概括: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其使命是为社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实施。很显然,律师的社会作用不仅体现在对诉讼活动的参与上,而且还体现在非诉讼活动的介入上。这样,本文中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改革会导致对律师制度的经济需求?律师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究竟有多大?我们的观点是;中国改革可以看作是一场深

3、刻的制度变迁,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计划者主权走向消费者主权,从计划秩序走向法治秩序,正是这场伟大而深刻的制度变迁导致了律师制度的出现、律师业的发展,同时,律师制度作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物,律师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制度效应”。1.财产权利的变革。传统经济条件下,国家是唯一的经济主体,通过其代理人-政府来实现对资源的配置,自然,财产收益和财产损失的主体也是国家。对财产损失承担财产责任的经济原则在这种条件下表现为国家的财政帐户。于是由财产收益和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往往不需要司法系统来解决,不必找法院、找法官、找律师,而是找上级机关、找领导、由更高一级的行政单位和行政长官来解决

4、。在“政府计划者官员”的模式下(樊纲,1990年),出现了计划者秩序,它既是传统体制下重要的行政秩序,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秩序。经济改革以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成分发展起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集体经济拥上经济舞台。这样,经济主体开始多元化,出现了多元的投资主体和多元的收益主体,在国有经济内部也出现了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一句话,财产权利结构和财产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的经济现实面前,保护经济主体利益的需要出现了,用法律来调节经济关系的社会经济环境也在形成,于是用法律来分配财产损失、分配财产责任成为一种经济要求,法治秩序在慢慢生成,部分取代原来的计划者秩序。法

5、治出现以后,运用法律、聘请律师不仅是一种消费行为,讨个说法,获得社会公道,出一口气,而且本身就已经成为一种生产行为、投资行为,即通过诉讼来获得自己应得的收益和避免不该承担的损失。因此,社会越来越需要有法律的供给,以期有法可依,也越来越需要有法律机构和司法人员的供给,以期法律可以得到很好的实现,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这种需要同样作用到律师身上,即越来越需要律师界定清楚财产权利的边界,财产权利的损失和收益。2.交易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发展。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是行政权(或计划权)对经济资源的调配,是命令(即指令性计划)的上传下达。改革开始以后,出现了商品关系和货币关系,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都

6、开始转变成一种崭新的交易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我们知道,交易关系、所有权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投资协议关系、产品购销关系等等都表明商品、劳务、资本的流动已经成为交易关系和契约关系。新的问题出现了,个人不仅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同时也是有着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经济人。他们可能揩别人的油,搭别人的便车,而且还可能采取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这正是古人所谓的“人性恶”的一面。如设立骗局、进行合同欺诈等。而这类行为往往影响人们之间合作秩序的形成,使得正常的、和谐的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这就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安排,惩罚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正是社会、个人防骗惩恶的重要制

7、度安排。另外,经济人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特点, 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经济环境的变化又造成人们对风险和不确定难以把握。于是,签订合同过程中,难以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难以分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合同签订以后,又会面临重新分配财产损失。 这样,在交易关系和契约关系发生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设立骗局、隐瞒信息的不合作行为;往往会出现合同设计不完善、存在较多的可争议区间。这一切都会导致我们称之为交易费用的产生,并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很显然,社会和个人需要律师的介入和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把存在责任和风险分配不清的合同条款写清楚,

8、尽量减少事后可能引起纠纷的合同争议区间,促进经济过程中的合作;另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分配经济责任和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律师在经济生活中的社会经济功能。表1:19851995年中国律师主要业务开展情况一览表(单位:万)年份 常年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非诉法律事务民诉代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代理19853.931.6122.44.610.810.219864.332.9159.04.616.314.119876.041.6190.46.020.915.419888.853.5241.18.017.017.0198911.056.8262.614.823.223.2199011.251

9、.7275.712.025.225.2199112.949.9244.224.823.123.11.4199215.2 61.0277.529.122.022.01.6199318.660.0241.536.948.319.210.5199420.352.8290.743.054.129.91.6199523.4 54.4196.047.263.320.41.8资料来源:根据1987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说明:(1)数字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一位小数。(2)本表把“非诉讼案”和“涉外法律事务”两项, 合并为“非诉讼法律事务”。(3)1989年4月4 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

10、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因此相关数字从1991年开始。(4 )本表把“民事诉讼代理”和“经济纠纷”两项合并为“民事诉讼代理”。分析:(1)作为“收益内部化”装置的常年法律顾问,在11 年间整整增长6倍。(2)律师介入非诉讼事务数在11年间增长近8倍,同时也表明公民用法意识在增强。(3)民诉代理数额:刑诉代理数额从1985年的11提高到31.这既表明经济关系的变迁,也表明律师对经济案件代理的偏好和激励。3.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的内在需求是一个行业出现、发展、独立的前提条件,它表现为需求的强度和范围。就需求强度而言,社会对这种服务的需要一定是强烈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11、就需求范围而言,社会对这种服务需求一定是广泛的、普遍的、经常的和社会化的,而不是局部的、偶然的。而且,律师提供的服务属于私人物品,它不是公共物品。因此,它不象公安、法院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用预算的方式来提供,它必须由消费者、当事人用货币支出来购买和消费。中国封建社会较长的时间里,主要是由地方上的士绅来提供这种类似律师的服务,称之为“管闲事”。他们一般能言善辩,熟悉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并且有较大的影响力。计划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关系发展很不充分,这种类似律师的服务主要是由单位领导、有文化的知识分子来提供。这两种服务方式的共同特点是:非社会化的、互助性质的私人关系和社区关系。而中国改革启动以后

12、,交易关系和契约关系的社会化、日常生活化,尤其是经济纠纷直接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得失。这样,对律师业的需要就已经相当普遍和强烈了,律师业发展的社会需求条件走向成熟。一项服务要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独立的行业,从服务供给方面来看,它必须具有专业化和专门化的特点,即这项服务是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自改革以来,法律供给的数量越来越多,以1993年为例,该年度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出台的法规性文件共166件, 几乎每两天就有一部法律文件出台,这还不包括地方性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因此,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已经不是个人凭兴趣、靠查阅资料就能掌握得了的;另外,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化。因此,对法律

13、的掌握和运用开始变成一种职业。特别是参与诉讼活动还需要收集和分析证据,这同样需要时间、精力和专门的技术。很显然,社会原有的分工体系中已经包含不了律师业了,于是律师组织、律师从业人员便迅速发展起来。表2年份律师人数万全国人民 法院各类案件一审收案情况万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数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数法规数合计件19851.310缺19862.2161.115缺19872.7 187.113263919883.1228.221456619894.4 291.411435419903.4291.720456519914.1290.216324819924.6305.517274419936.9341.5334

14、98219948.4396.018405819959.1455.1223052资料来源:根据19871996年中国法律年鉴有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制表目的说明:(1 )我们用“全国人民法院各类案件一审收案数”作为一个指标来考察对律师提供诉讼代理的经济需求。(2 )我们用“法律和法规数”作为一个指标来考察社会分工对律师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另外,律师业发展一个相当有意思的现象是律师服务自动创造需求。律师市场不同于医生市场,医生市场的竞争随着竞争人数的增加,市场份额和消费需求是边际递减的。律师市场恰好相反,当一个社区只有一名律师时,生意清淡,而一旦另一名律师进入该社区后,当事人会展开在使用律师服务上的竞争,于是律师们的生意反而红火起来。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一大特征-自我扩展、自我壮大。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提高权利水平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运用法律、聘请律师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消费者主权意识从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大到个人权利领域。另外,庭审方式的变革-走向对抗制要求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法律事实,即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再收集证据,法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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