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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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学习,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检查教与学的效果,了解教学中的问题,并为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提供依据。学院本着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全面、科学考核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考核方式与要求第一条 考核是学院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辅修专业的课程均为考试课,选修课均为考查课。百分制与五级制按以下规定换算:90100为优秀(5),8089为良好(4),7079为中

2、等(3),6069为及格(2),059为不及格(1)。第三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以结课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根据课程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计入总评成绩,不能以结课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考查课成绩评定,采取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50%)和结课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结课考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平时成绩要以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出勤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四条 考试课的结课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等方式。笔试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如果采用闭卷考试以外的其他形式,应由课程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第五

3、条 课内实验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课程,实验部分应该单独进行考核。实验考核成绩可以根据课程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比例(不超过50%)计入结课考试成绩。第六条 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第七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编印考试日程安排表,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及相关处室

4、。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安排。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监考人员明确职责,学生明确各项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应成立巡视工作小组。巡视人员负责检查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和处理考场突发事件等。第三章 命题、阅卷与评分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推行考教分离,考教分离可以采用标准试题(卷)库、人工试题(卷)库及命题组统一命题等方式。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教材、且学时、进度相同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严谨科学的态度确定命题范围和难易程度,试题

5、覆盖面要宽,既要重视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情况,更要注意考核学生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要适中,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答完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第十四条 命题应根据课程性质选择题型,一般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辨析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各类题型应合理搭配。试题的文字应简练、明了、准确,不产生异议。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试要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按统一的格式打印,连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交系部,系部随机抽取一套作正常考试用。系部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校对、保管和分装。第十六条 试

6、卷的评阅必须严肃认真。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应由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采用分题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体评卷;其它课程也要由教研室指定两名以上教师共同进行阅卷评分。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每份试卷,做到严格、准确、客观、公正,并按规定在试卷上签字。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必须完成阅卷登分的全部工作,并按规定填报相关教学资料。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评定成绩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更改。第十九条 学生如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有必要复查试卷时,可填写申请表,报教务处统一组织复查。第二十条 学生期末考试试卷

7、由教务处统一存档,至少保管至学生毕业。第二十一条 系部要组织教研室对本部门所承担课程考试的阅卷评分情况进行复查,教务处根据情况对各单位课程考试的命题、阅卷评分以及组织过程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于下一学期开学后在一定范围公布。第四章 缓考与补考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需要缓考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病缓考必须具有学院卫生科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持系部同意的缓考申请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二)因特殊事故缓考必须具有特殊事故证明,持系部同意的缓考申请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完毕,未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视为一门课程补考不

8、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照及格和不及格记入成绩单。第二十四条 凡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外,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可向系部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二十五条 学生历年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

9、习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一次,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做仍不及格的,以后不再补做。第二十七条 补考、缓考的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不得降低标准。补考、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第五章 考场规则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在考试开始前十分钟持本人考试证进入指定考场。除开卷考试课程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纸张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无考试证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第三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入座。学生就座后要认真检查桌面、

10、桌内及附近有无涉及考试内容的物品、字迹,一旦发现应报告监考教师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允许交卷退场。考试中间如离开考场必须交卷,离开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第三十二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少题等情况,确认无误后,用钢笔或圆珠笔先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按规定填写班级、姓名等,以备监考教师核实。班级、姓名等要字迹工整、清晰。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准备考试用具,凡考试使用的文具、计算器(同意使用时)等一律自备,不准相互借用。第三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试题答案有关的问题,不得与周围同学讲话。第三十五

11、条 要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考试期间不准离开座位,不准代交答卷,交卷后要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谈论、喧哗。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答好的试卷要反扣在自己的桌面上,不准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窃取他人的答案及答题信息。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将试卷反置于桌面上,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学生答卷逾时,经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第三十八条 如发生违纪、作弊现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立即退出考场,不得与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干扰和破坏考场秩序,若确有不同意

12、见,可将意见反映到所在系部或教务处,等候处理。第六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13、、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退出考场,本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

14、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四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当场考试资格(退出考场,本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答题纸。必须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考场。第四十五条 在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须做以下工作:(一)清理考场。要求并监督学生把文具以外的所有物品(书包、书籍等)清理到考场

15、外;(二)整顿秩序。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三)宣布考场规则;(四)考试正式开始前5分钟发放试卷,没有考试证者不发给试卷,令其退场。第四十六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须做以下工作:(一)检查考生考试证并核对考试证上的班级、姓名是否与试卷上所填班级、姓名相符;(二)清点核实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第四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要严肃考试纪律,为此要求监考人员必须做到:(一)在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二)除试卷中印刷不清楚可以告诉学生外,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三)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立即收回其试卷,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四)严格执行考试时间,按时收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清点好试卷并按学号顺序理好,交指定负责人。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交指定负责人,一份送教务处。若有违纪、作弊情况,须将学生违纪、作弊情节填写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连同有关材料送教务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条例和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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