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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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合作协议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010)66036739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l号邮编:100818电话:(010)6659319l 66594429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巩固和发展甲乙双方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主办银行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选择乙方为中央部属院校的主办银行,乙方为部属院校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并享有部属院校各项银行业务的优先

2、主办权。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甲方通过招标选择乙方为部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主办银行,乙方在成为部属院校主办银行并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规定,向部属院校提供高效便捷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对于乙方中标以前承办的所有国家助学贷款,甲方应按中标的风险补偿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第三条帐户及存款甲方督促并协调有关财政部门及部属院校,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账户及存款方面的全面合作。甲方应按本款约定督促部属院校落实各项合作内容。甲方应督促各部属院

3、校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前,逐步在乙方开立各类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外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工会会费及党费账户、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账户及其他主要结算账户。甲方应督促各部属院校,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逐步在乙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因乙方无法提供必要系统支持而导致帐户无法转移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属于上述账户范围的主要银行存款及帐户,甲方也应督促各部属院校逐步转由乙方办理。第四条 授信甲方督促并协调财政部门,使乙方获得高校财政贴息贷款主办银行资格。对于部属高校在后勤支出、科研支出、教学支出、学生公寓建设、校区基础设施

4、、新校区建设等方面产生的各类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贴息贷款及商业贷款)及贸易融资需求,乙方具有优先办理的权力,具体的融资条件由乙方与部属院校协商确定。第五条 其他零售业务甲方应督促并协调部属高校在以下方面与乙方进行零售业务的合作,乙方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提供各种便利:一、网点服务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意在校区内设立ATM、自助银行或营业网点,甲方应协调部属高校为乙方使用和租赁场地等提供便利条件。二、校园“一卡通”系统甲方应协商部属高校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将校园卡业务转由乙方办理。三、个人金融服务如部属高校的教职员工有消费信贷、个人理财及涉外金融服务等需求,乙方将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并按

5、照优质客户的标准给予优惠。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除本协议上述各条之外,甲方还向乙方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1、督促部属院校与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签署全面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应与本协议内容保持一致,院校与乙方均应严格履行银校合作协议项下各项约定。2、支持保障部属院校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对部属院校名单所做的任何调整,将及时知会乙方,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方式对合作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除本协议上述各条之外,乙方还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1、在受理部属院校的上述各项合作需求时,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2、根据部属院校发展的需要,将尽力与其境内外分支机构配合,为其提供结算、咨询、代理等其

6、他中间业务服务。3、对甲方及部属院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第八条 协议的履行1、甲乙双方将进一步加强联系,互相沟通信息,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2、如果某部属高校不能落实本协议中的有关内容,乙方有权停办该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第九条 保密约定双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除非此种披露由法律、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政府部门所要求,并且该等披露或公布只能按下列情形做出:(1)只有在双方协商并且考虑了双方在披露时间、内容和方式上的合理要求之后,且(2)仅披露相关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政府机构所要求披露的内容。第十条 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本

7、着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解决。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及终止条件本协议随着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乙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生效而同时生效,随着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终止而同时终止。第十二条 其他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授信合同执行。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二四年九月三日地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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