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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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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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解决项目建设原则新建标000(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逐渐实现农村生活垃圾解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的,增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建设原则。第二条 本建设原则是合理拟定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项目的统一原则,是拟定和审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项目的根据之一,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原则合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技术规

2、程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和解决项目建设应按规划先行、城乡统筹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公众参与,部门联动,协调推动。同步贯彻执行环保、资源节省、节能减排、劳动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工艺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本,并应考虑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按服务范畴和人口规模合理拟定,做到安全卫生、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寄存、定期清运、集中解决”。可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解决” 或“合适集中、区域共享”的垃圾收集

3、运送及解决的模式。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解决的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一节 建设规模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项目的建设应在区域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引下,统筹规划、分期实行,远近结合、近期为主。第九条 项目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拟定。收运设施设备应与后续转运系统和解决系统相协调。第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可袋装收集,也可分桶装收集和车载容器收集。第十一条 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社会经济条件与收集设施配备等状况,选用投放形式与收集容器的不同组合;并应根据本地人

4、口数量、服务半径、经济条件等因素拟定收集方式。第十二条 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以便居民就近投放、利于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的规定。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宜定期定点投放、收集,不得乱丢乱倒。有机垃圾宜庭院堆肥;灰土垃圾应就地就近填埋处置。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涉及: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第十五条 各类垃圾寄存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寄存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应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立数量的计算措施应符合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设立原则CJJ 27的规定。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运送系统宜以

5、乡、镇为单位建设,其管理和调度由乡、镇统筹协调。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运送系统应按工艺规定及特点采用相应的运送模式及装载容器。第十八条 垃圾运送模式应根据收集点、收集站的分布及运距、运送量,并应结合地形、路况等因素综合拟定。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站设施设备的配备应高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第二十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收集站设施应统筹规划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垃圾收集站的型式,原则上宜选用统一型号、规格的机械设备、车辆等。第二十一条 收集站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按规划近期日有效运营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综合拟定,并应使其与收集站工艺单元的设计规模(解决能力,吨/日)相匹配,保证其可靠的收

6、集能力,并应留有规划远期发展调节余地。第二十二条 收集站的最大接受能力,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最高月平均日产生量来拟定。第二节 项目构成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解决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分类收集系统、运送系统、解决和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的建构筑物、车辆、设备等。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内容涉及:配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布设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配备村庄生活垃圾收运车辆。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重要涉及果皮箱、垃圾桶、垃圾箱,以及小型人力车等,应按服务性质、人口数量、垃圾产量和清运频率合理配备,其设立地点应以便投放、便于运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密封和防

7、渗漏。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运送系统重要建设内容涉及配备生活垃圾运送车辆、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并配套相应设备。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垃圾装载容器的类型和规模选择匹配的运送方式。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送方式(车辆)应按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收运距离,充足考虑经济性原则灵活配备。第二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解决(处置)系统建设应符合有关村庄规划规定。第三十条 垃圾解决工艺选择原则上应以卫生填埋工艺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焚烧解决、生物解决或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第三十一条 对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散居村庄,鼓励强化垃圾分类、履行农家堆肥,或以村庄为单位,采用“户集、村收、村填埋”模式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第

8、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第三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宜采用“家庭初分、袋装收集投放”方式。第三十三条 宜在村内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宣传展板,发放相应的垃圾分类宣传材料。第三十四条 根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和农村生活垃圾来源,农村生活垃圾宜采用“家庭初分”和“保洁员再分”的二次分类措施。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简朴分类应结合本地废弃物收购体系,对可分类收集循环运用垃圾(纸类、金属、玻璃、塑料等)进行初步回收运用。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的解决按有关原则执行。第三十六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卫生垃圾、病死禽畜尸体等有毒有害垃圾,不应

9、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处置场合,应由村庄保洁员负责收集并经乡镇或县市就近转运至危险废弃物解决中心解决。第三十七条 垃圾收集设施选型应尽量选择便于分类、分拣和装运的收集设施,增进就地减量,减少运送成本。第三十八条 垃圾收运设备选型应结合垃圾产量和清运频率,综合考虑运送效率、运营成本和维护便利等因素,科学拟定收运模式,合理配备收运车辆。第三十九条 垃圾中转站的选址应尽量接近垃圾产量较大的乡镇设立,并应符合有关选址规定。第四十条 新建垃圾解决场的解决工艺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产量、垃圾成分、交通运送、场地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拟定。第四十一条 垃圾填埋场选址应避开水源修养区、地

10、下水源补给区、地震断裂带和人畜汇集区并注意防洪。第四十二条 新建简易填埋场宜选择远离村民住宅、处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且地下水位低并有不透水粘土层的坑地或洼地,避免污染地下水。应避免占用农田、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第四章 建设原则及有关设施第四十三条 农户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510户配备1个小型(拖轮式)垃圾桶予以收集,可固定位置摆放。第四十四条 村庄公共场合产生的生活垃圾,可采用果皮箱或中、小型(拖轮式)垃圾桶予以收集。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贸市场合产生的生活垃圾,可采用中、小型(拖轮式)垃圾桶+(船式)垃圾箱予以收集。 第四十六条 村庄保洁员应根据作业内容、服务半径、劳动强度等因素综合配备,具

11、体可按服务人口的23的原则配备。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可以人(畜)力车或小型电瓶车为主,车辆数量应满足村庄内生活垃圾收运需求。第四十八条 车辆类型和载重量应切合实际并与收集容器相匹配,以便“桶车对接”,便于维护管理。宜使用简易式密闭车辆,避免收运途中垃圾沿线散落。 第四十九条 村庄还应配备必要的垃圾打扫工具和劳保用品。打扫工具、劳保用品、收集容器、收运车辆均由村委会统一管理。第五十条 鼓励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共建共享或单建共享,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宜设立1座生活垃圾收集站,对农村集贸市场合产生的生活垃圾宜直接转运出村。第五十一条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立在交通便利、对居民环境影响较小的地方,且

12、符合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其形式可采用大、中型(船式)垃圾箱。垃圾箱应密闭、防漏。第五十二条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配备相应的消毒和灭蚊蝇设施。第五十三条 垃圾运送常用模式:一、对于距垃圾解决场(或垃圾中转站)10公里范畴内村庄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原则上宜采用摆臂式垃圾车直接运至垃圾解决场二、对于距垃圾解决场(或垃圾中转站)1020公里范畴内村庄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原则上宜采用中、小型(后装式)垃圾压缩车直接运至垃圾解决场。三、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对于距垃圾解决场2050公里范畴内村庄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宜通过垃圾中转站简易解决后运往垃圾解决场。第五十四条 垃圾中转站建设模式: 一、当中转站覆盖区域生活垃

13、圾总产量不不小于(等于)20吨/日时,宜采用大、中型(后装式)垃圾压缩车装运至垃圾解决场。二、当中转站覆盖区域生活垃圾总产量不小于20吨/日时,可采用水平式垃圾压缩机将垃圾压实后再转运至垃圾解决场。垃圾压实过程应在室内完毕,应注意防冻,妥善处置垃圾渗沥液。三、中转站建设应注意避免二次污染,并应配备必要的消毒、灭蚊(蝇)设施,以及转运车辆停放、清洗设施。第五十五条 垃圾中转站平面布局方案详见图一、图二。图一 126垃圾中转站平面布局方案图二170垃圾中转站平面布局方案第五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方式: 一、可回收再生资源类垃圾应由既有可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就地收购并集中转卖。 二、可生物降解的有机

14、垃圾应就近运送到既有垃圾堆肥场堆肥还田或就近运送到沼气池中加以运用。三、渣土、砖瓦等惰性垃圾应就近运送到村庄指定地点就地填埋处置或用于道路硬化及土地整顿。四、其他垃圾应当直接(或通过垃圾中转站)运往市、县、乡镇垃圾解决场统一解决。第五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解决设施的运营宜采用专业化合伙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减少运营成本。常用的收运模式如下:一、对于距既有垃圾解决场50公里范畴内的乡镇、村庄,应充足运用既有垃圾解决场的消纳能力,采用“户集、村收、乡(镇)运”模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既有垃圾解决场集中解决,原则上不再新建垃圾解决设施。二、对于距既有垃圾解决场50公里以外

15、的乡镇、村庄,可采用“户集、村收、乡(镇)解决”模式,新建区域垃圾填埋场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第五十八条 当村庄距城乡既有(或在建)垃圾解决场的距离超过经济运距时,可由规划考虑新建区域性垃圾解决场,其解决工艺原则上应采用卫生填埋工艺。第五十九条 对城乡垃圾解决场和区域性垃圾解决场服务不到的村落,可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鼓励邻近乡镇、村庄等区域共建共享或单建共享,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就近解决。第五章 垃圾资源化解决第六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解决宜从垃圾分类入手。第六十一条 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生活垃圾、可降解生活垃圾、惰性生活垃圾和无机生活垃圾等方式分类,分别解决。第六十二条 可回收运用类垃圾,由村民或保洁人员进行回收解决运用。第六十三条 家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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