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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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一)基本规定31.征税范围3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33.税率44.所得计算45.申报4(二)应税项目适用判断4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42.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53.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54.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55.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56.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5(三)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61.适用范围6(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6(2)个体工商户62.生产、经营所得6(1)计算原则6会计与税法协调6(2)所得项目61)收入62)成本73)费用74)税金75)损失76)其他支出7(3)扣除项目及标准71)支出扣除原

2、则72)不得扣除项目83)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84)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85)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86)五险一金97)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98)人身安全保险99)借款费用1010)利息支出1011)汇兑损失1012)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1013)业务招待费10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15)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1116)租赁费1117)财产保险1118)劳动保护支出1119)开办费1120)捐赠支出1121)研发支出12(4)亏损弥补12(5)资产处理12(6)优惠123.其他所得13(1)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13

3、(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134.税收管理13(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13(2)申报13(3)注销14(4)授权14(5)执行时间14(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141.适用对象14(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4(2)纳税义务人152.生产经营所得计算16(1)查账征税(失效,应按第35号令执行)161)折旧扣除172)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173)其他扣除17(2)核定征税18(3)关联交易及调整19(4)汇总纳税19(5)亏损弥补19(6)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扣除20(7)优惠适用203.其他所得20(1)利息、股息、红利20(2)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214.合

4、伙企业合伙人所得计算22(1)所得计算22(2)所得分配225.税收管理23(1)注销清算23(2)预缴及汇算23(3)纳税地点29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30(4)其他事项30(五)税收优惠30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一) 基本规定1. 征税范围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

5、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2006年6月20日2.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

6、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 财税200091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2008-12-23无扣缴义务人3. 税率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

7、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4. 所得计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十七条税法第

8、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2号)第三十七条5. 申报税法第九条第3款 个体工商

9、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 应税项目适用判断1.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629号2002-07-122. 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

10、办各类孝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58号 1996年11月13日 3.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发1998738号4. 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四、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一)以养猪为其主业;(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国税发199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5.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

12、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国税发1997第178号: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发文日期: 1997-11-256. 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

13、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三) 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查账)1. 适用范围(1)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 经政府有关部门

14、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生产、经营所得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 计算原则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与税法协调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所得项目1) 收入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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