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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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Page # of 8一 何为GMP二 GMP在中国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全文(一)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GMP是英文 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 ”,或是 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 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 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

2、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 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ePractice ,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 ,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 的重要措施。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 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 GMP,并于199

3、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 (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 医药行业 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 1999年8月1日起施行。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药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

4、的条件。良好药品生产规范(GoodMa nu facturePractice,GMP) 是指导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世界卫生组织于 1975年11月正式公布 GMP标准。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 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二) GMP在中国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几经修订,最 新的为1998年修订版。中国兽药行业 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1989年中国农业部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4年又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

5、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申请药品GMP认证。取得药品 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 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申请。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修订发布了新的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 GMP规范)。同年6月14日发布了第 202号公告,规定自 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 GMP 规范实施过渡期,自 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目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GMP认证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在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

6、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全部按GMP标准进行,国家希望通过 GMP认证来提高药品生产管理总体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查询。(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 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 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

7、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 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 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 处理。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技能。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

8、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 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 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 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 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

9、 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第十三条洁净室 (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 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第十四条洁净室 (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十五条进入洁净室 (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第十六条洁净室 (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 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

10、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 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第十七条洁净室 (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 1826 C,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第十八条洁净室 (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第十九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3 ?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11、,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 开。第二十一条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 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 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 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 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

12、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 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第二十三条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 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第二十四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第二十五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 并定期监测。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

13、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 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七条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 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 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设备第三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

14、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 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第三十二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 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第三十三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第三十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 用80 C以上保温、65 C以上保温循环或 4

15、C以下存放。第三十五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 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 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第五章物料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第四十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第四十二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 材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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