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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实施发布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The standard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草拟稿)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ICS 93.010P09备案号:目 次目 次I前 言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14 前期准备35 勘察46 设计57 施工图审查88 施工方案99 施工和监理、验收1110 监测12 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2、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杨 捷、魏祚兴、黄绍铿、叶成东、孙庆柳、林伊宁、杨东源、严 静、黎 浩本标准审定人员: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工程的术语,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的安全管理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截水)。建筑基坑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
3、分部分项工程,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72 高层建筑岩土工
4、程勘察规程 JGJ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3 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建筑基坑(基坑) building foundation pit(foundation pit)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并且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不足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坑或槽。建筑基坑在以下条文中简称为“基坑”。3.2深基坑deep building foundation pit(deep foundation pit)开挖深度达到
5、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或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3.3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3.4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ng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和保护措施。3.5基坑工程engineering of foundation pit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
6、围内土体的工程。3.6弹性支承elastic bracing在设计荷载下,支撑、锚拉体系的变形与荷载成比例关系的支承方式。3.7监测 monito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3.8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点。3.9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3.10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4 前期准备4.1 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
7、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起,向外延展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2倍以上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4.2 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4.3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4.4 基
8、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业主同意后,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裂缝检测(或垂直度观测)。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4.5 基坑周边有多项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4.6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5 勘察5.1 基坑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
9、专项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5.2 基坑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JGJ120的规定。5.3 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5.4 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可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其勘察结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5.5 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
10、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5.6 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5.7 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5.8 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6 设计6.1 基坑工程设计
11、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6.2 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JGJ120的规定。6.3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a)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b)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c)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6.4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周边环境、拟建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在进行多方案比较之后,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除必须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确保
12、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6.5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6.6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不属6.7条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交付设计,属6.7条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 。6.7 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a)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开挖后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方案论证;b) 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c) 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组织,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
13、付;d) 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e)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人必须列席);f) 列席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出席专家论证会;g) 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情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其余列席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专家参考;h) 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专家论证报告,若意见不统一,可采用表决
14、的方式进行。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6.8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该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指导意见。6.9 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a) 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b) 设计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c) 采用的支护形式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d) 预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6.10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设计。6.11 设计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6.12 专家组的组成:a) 专家应
15、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b) 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6.13 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应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6.14 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的因素,结合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安全系数。6.15 支护结构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段业主的同意。6.16 采用锚杆支护的,当锚杆需伸入相邻建(构)筑物的基础或者地基时,设计方案应经相邻建(构)筑物业主的认可,业主不认可的,应变更设计方案。6.17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