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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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检法200989号萧山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8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一)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称法综处)是行政处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立案审查、组织调查、组织听证、处罚审查、制作处罚文书、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二)局各涉及行政执法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部门)负责立案申请、协助调查等工作。(三)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等工作。(四)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局案审委)负责

2、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五)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立案、强制措施、案件处理等审批工作。(六)局党组负责需要听证案件、不予处罚案件、复杂案件的审批工作。二、工作流程图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立案审批确定调查人立案申请送 达处罚决定处罚告知处罚审查处罚建议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执 行上报、归档结案报告三、工作程序(一)立案1.各业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2.立案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违法证明或记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法综处审查。3.法综处应自收到立案申请后

3、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4.案情重大,案值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请省局管辖。其他复杂、疑难、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由省局管辖更有利于违法案件查处的,经请示局长同意后,可报请省局管辖。5.法综处经审查后发现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或者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应在报请局长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送。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移送回执存入案卷。6.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二)调查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法综处确定两名

4、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案件调查人员,组成案件调查小组。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发调查通知书。3.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等。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4.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在笔录

5、上签字或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如有修改的,被调查人应在修改处签字或者加按指纹。被调查(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5.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或者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或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或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

6、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在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在有关物品的原址附近张贴公告并予以拍照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紧急情况下,调查人员可先行采取或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但应自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6.案件调查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对抽取的样品(包括备样)进行封存,并填写行政执法抽样单通知书,由抽样人、被抽样人签名或

7、盖章确认。 7.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如需延长的,经分管局长批准最长可延期三十日。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局长决定是否继续调查。案件调查中需要检验、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查期限内。8.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须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送法综处审查。 (三)处罚决定1.法综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涉案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提交案审委讨论审理。法综处或案审委应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

8、,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予以纠正后提出处罚意见;(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调查小组重新调查;(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法综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对公民拟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交局党组讨论批准。3.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申请

9、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由法综处进行审查,如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拟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由法综处重新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综处组织,具体按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执行。4.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5.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6.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经局党组讨论批准。7.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10、犯罪的,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由法综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四)送达1.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不能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的,由法综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中注明收件人与本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接收事由

11、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场所,即视为送达。4.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或委托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公告送达。 (五)执行1.受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的,由法综处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法综处审查并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六)案件

12、终结 1.案件执行完毕后,法综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处负责人审核后归入案卷档案。2.法综处负责已结案案卷的整理保存,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全年结案的案件卷宗交办公室立卷归档,长期保管。 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守秘密。案件结案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会议记录、调查过程等,列入保密范围,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不得泄露。四、其他事项1.本程序中的“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括本数。2.本程序未尽的其他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85号令)的规定办理。3.本程序涉及行政处罚文书的填写要求,统一参照

1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使用新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国质检法200624号)的有关要求。4.办案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5.本规定由法综处负责解释。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萧山检验检疫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萧检办200737号)中萧山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废止。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案件移送函2.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通知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笔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

14、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场勘验笔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抽样通知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9.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10.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12.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告知书13.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14.中华人民共

15、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6.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7.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18.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送达回证19.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0.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案件移送函( )检移 号 (被移送的机关名称) : 关于我局查办的 一案,因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移送你们处理。移送材料共 份 页及目录如下,请查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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