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470322711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18(附答案解析)(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附答案解析)1. 多选题: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答案:C、D 本题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

2、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和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二是,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工商登记中关于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取得条件。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选项C和选项D。2. 多选题: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该于2012年3月1日预付货款的1/2,剩余的1/2货到付款,乙于同年3月15日交货。2月底,一家大型报纸披露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现象,致使乙公司的商誉急转直下。甲公司在3月1日到来之际,请求乙公司提供一定担保,但遭到

3、乙公司的拒绝。基于上述因素,甲于3月1日没有按照约定预付货款。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在3月1日不按合同约定付款B.如果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付款C.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澄清其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则甲公司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D.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没有澄清其产品质量的问题,则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答案:C、D 本题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4、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本题当中只有C、D两项不符合上述规定。3. 多选题: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答案:A、B、C 本

5、题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和第95条均将申请重整与申请和解的时间限定在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A项正确。B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一旦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破产程序不可再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B

6、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资不抵债既不是申请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对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重整并非是破产的必经程序,D项错误。4. 多选题:周同学因考研需要在北京

7、大学附近承租老张的房屋,后来周同学放弃考研便把房屋转租给了李同学。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周同学仍然有义务向老张支付租金B.如果老张同意转租,则李同学取代周同学成为承租人C.如果由于李同学的过错导致房屋毁损,则周同学应当向老张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老张未同意转租,则其有权解除周同学与李同学之间的租赁合同答案:A、C 本题解析: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转租合同的情形,经过出租人同意,仍然不突破

8、合同的相对性,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租合同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则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不是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赁合同。5. 多选题:小张取得1张四通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 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长宁区工商银行。小 张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 到第80天,仍无人申报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 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说法 正确的是:( )A.小张应当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B.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

9、讼法规 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C.本案中小张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D.本案中法院不等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 决的做法是错误的答案:A、C、D 本题解析:。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A选项正确。公示催告的期 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因此 B选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 法院申报,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 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C、D两选项正确。6. 多选题: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张某10年来始终坚持在贫困山区救治病人,被省政府授予“卫生标兵”称号

10、,并获奖金5万元B.陈某是某空军部队飞行员,在试飞过程中出现空难牺牲,部队发给陈某妻子陆某6万元抚恤金C.李某年近80岁,丧偶,无儿女,近日李某出版回忆录,获稿酬2万元D.王某于1998年购买5万元国库券,2005年兑付后获得利息2万元答案:A、B、D 本题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

11、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A选项中张某获得的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B选项中陆某的所得是抚恤金,D选项中王某的所得是国债利息,均属于免税情形。C选项中,李某是孤老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其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免征情形。7. 多选题: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高端品牌的手机借给乙使用。该手机通话有保密功能,乙经常用于商业谈判

12、,并宣称是自己高价购得的手机,全球商业领袖专用手机。丙见乙用此手机感觉比较时尚且有身份,以为手机为乙所有,提出向乙购买,乙拒绝。丙遂对乙说,若乙不同意出卖,则公开乙嫖娼之照片。乙无奈,以市场价将此手机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手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B.乙若起诉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则丙即使是善意也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C.即使乙不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丙是善意,仍然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D.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回手机答案:A、B 本题解析: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

13、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乙受丙的胁迫,将甲的手机出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故A选项正确,当选;丙不知道手机是甲所有,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属于善意。买卖合同是因胁迫订立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如果合同不被撤销,则丙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若合同被撤销,则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14、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故受胁迫的乙有撤销权,而甲无撤销权。D选项错误。8. 多选题: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年)A.钱某的年薪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赵某的差旅费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答案:A、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15、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B项中,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属于前述规定的第(2)项内容,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当选;C项中,赵某的差旅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D项,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事项,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9. 多选题: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如何执行?()A.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