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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在强化理论和实证研究中前行 2XX年是修改后刑诉法实行的第一年,刑事司法工作面临旧观念与新制度的碰撞和调试,呈现出有难题更有成效的局面。理论研究环绕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实行,进一步调研,扎根实践,强化问题意识,开展对策研究,产出了大量的优秀成果,为增进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的确施,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华发展,作出很大努力与奉献。 核心词:司法解释 为了配合刑诉法的修改与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2、会有关实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继发布,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前所未见,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对于司法解释的热议。 就司法解释的定位而言,学者觉得,“因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何为司法解释的中国特色,有人指出:“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官合用法律并在此过程中进行法律解释不同,国内的法律解释一般来说既非附属于司法裁判权的一种活动,也非附属于立法权或法律实行权的一种活动。这种解释在法律上被单列为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的分派,则构成了一种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 多数学者对司法解释持肯定观点,觉得司法解释“不仅十分必要,并且也具有合
3、法性”。所谓合法性,“一方面是历史经验的传承,另一方面是实行刑事诉讼法的客观需要,最后是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同步主张,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应当满足几项基本规定:其一,忠实于立法原意;其二,避免自我授权或部门扩权;其三,切合本部门实际,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其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五,创新办案机制。 对于司法解释肩负的使命和任务,有学者这样谈及:X年刑诉法的修改是“贯彻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定的具体举措”,因此需要解决更为错综复杂的立法与实践的关系,这一立法现状在客观上也需要起草司法解释来加以应对。以上重要是以规则为范本的论述,也有学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出发予以了司
4、法解释高度的肯定,例如说荟萃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坚守了规范公权力不得扩张的原则、贯彻了保障私权利行使不得克减的原则等等。 固然,在理论界也存在有关司法解释的不批准见。有学者紧张当下的解释权运营过程已经由“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权异化为抽象法律解释的制定权,并不断对现行法律进行漏洞弥补、内容更改,成为事实上的立法者”。也有学者从文本的角度,以证据为例指出有关司法解释存在“内容失当、语言失范、判例缺失等问题”。尚有学者就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觉得应当涉及提起、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发布与备案等六项内容。多部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也受到关注,有学者指出,应
5、当以此为契机对各类规范性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与统一,杜绝“政出多门”、“红头文献满天飞”的乱象,保证法律实行的统一与权威。 核心词:刑事错案和疑罪从无 2XX年以来,陆续披露纠正的数起刑事冤错案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使司法公信力遭到严重挑战,实务部门有领导撰文疾呼“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学者们关注实践问题,对错案的发生、成因、救济与防备等展开了进一步研究。 有关刑事错案的界定。有学者觉得,目前国内对错案的结识存在泛化倾向,主张借鉴国外立法例将之限定为因缺少犯罪要件的证据而导致的事实认定上无罪错判有罪的案件。 有关错案的成因。对于非办案人员故意或失职导致的刑事错案,学者从结识规律和心证过程
6、的角度表达理解:事实认定者只能凭借证据间接地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具有天然的局限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都不能完全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对于国内司法实践中常常浮现的冤枉无辜、错判好人等现象,专家们觉得因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有学者觉得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局限性,加上刑事庭审徒有虚名,诉讼实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也有诉讼观念方面的因素,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办案过程中容易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先入为主,不能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也有证据运用方面的因素,如减低证明原则,过度轻信和依赖口供,不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据局限性作留有余地的判
7、决,等等。 有关错案的救济方面。有学者通过考察域外的错案救济制度,提出设立专门的刑事错案发现机构、发挥一般民众的作用、充足运用DA证据、尊重与加强律师作用等建议。 有关错案的追质问题。有学者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需要加以矫正:一是责任追究泛化。二是司法集体操作模式。可以通过将司法权下放给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以明确其责任的方式。 有关错案的防备。其波及到更新诉讼观念,加强诉讼制约,强化诉讼监督,突出庭审作用等方面。有学者从证据运用角度提出了五点规定:一要严格证明原则;二要对的看待口供;三要注重实物证据;四要严禁非法取证;五要贯彻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呼
8、吁得最多的理念与原则。随着近些年来冤案频生,学者们觉得“冤案重要发生于疑罪案件之中”,并且其本源在于办案人员尚未真正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一方面是疑罪的含义,学者觉得对“疑罪”概念的界定,应与“疑罪”的实务语境对接。疑罪之疑,重要体现为“事疑”、“罪疑”,“人疑”、“心疑”,“审疑”、“裁疑”,“诚疑”、“普疑”。另一方面,对于疑罪从无,有学者追溯历史渊源,从理论到实务进行了全面梳理。但是受制于种种因素,疑罪从无在国内司法实践中贯彻得还不抱负,亟待我们从思想观念入手,着力强化控、辩、审三方互相制约的作用,切实提高专门机关的办案能力,健全、完善配套程序规则和证据制度体系,努力为贯彻疑罪从无营造
9、宽松理性的氛围并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最后,作为疑罪从无成果的无罪判决问题也引来注目。有学者通过对“无罪判决案例中被告人的主体状况、案件审理与证据审查状况,以及存疑无罪判决与法定无罪判决的实践运营状况等”诸多因素的调查分析,提出“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规则、刑事辩护力量的强弱和庭审证据规则的运用是影响国内实践中能否作出无罪判决的三个核心性因素”。核心词:法律监督 理论研究的重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落脚点和法律监督权的运营与保障。 老式研究往往将诉讼监督的理念放在对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等公权力行使的制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刑诉法后,有学者将两者结合以期促成法律监督理念的调节:其一是将监督功
10、能的单一性调节为多元性;其二是把监督性质的单向性调节为双向性;其三是将监督的对象从对公权力的制衡扩大到对私权的法律保障。在具体制度方面重要体目前如下几种方面。 一方面,备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困境。为解决备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的难题,有学者提出四条保障途径:一是线索保障,加强行刑衔接;二是措施保障,完善备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三是强制力保障,完善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四是机制导向保障,制定合理的备案监督业务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对于审判活动的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以检察院的名义在庭审活动后提出,对此有学者提出异议,觉得应当辨别关乎程序、证据或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为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庭上或庭后
11、的监督方式。例如,对于违背管辖、审理和送达期限和回避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依法进行。再次,对于执行活动的监督,有人提出有关社区矫正的监督目前存在刑法与刑诉法立法冲突、职能定位不清、工作机制未理顺、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也有人以张高平、张辉叔侄“十年冤狱”案件为背景,指出目前监所检察监督仍然存在监督手段单一且制约力局限性等问题。最后,有关特别程序如强制医疗措施的监督,有学者觉得这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而非实体性的监督,其作为事后建议,效力有限,并且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也有诸多问题还需明确。 核心词: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 辩护制度完善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种恒久话题。修改后刑诉法有
12、关辩护制度有许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是理论界关怀的热点问题。 许多学者着力宣扬刑诉法修改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方面获得的进步,觉得立法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老大难问题上作出很大努力。但是,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理解上也产生分歧,浮现争鸣,如有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调查取证权问题。有人对此表达出担忧和顾虑,觉得由于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法律规定仍显笼统等因素,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以及律师意见不被注重等问题。有学者把公安执法和辩护制度结合起来研究,觉得辩护制度的进步对公安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同步也是较好的机遇,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看
13、待,积极适应,使公安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再上一种台阶。也有学者将辩护制度与检察工作在一起,觉得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是相反相成、对立统一、互促共进的关系。一方面,她们一辩一诉,角色对立,成为诉讼中剧烈对抗与攻防的双方;另一方面,她们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多方面的一致性。 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援助范畴、方式、阶段和申请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为贯彻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学者们对此予以高度评价,充足肯定立法获得的进步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努力。但是,有学者指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
14、数倍增长对援助经费、人力、监督管理以及公检法的衔接工作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从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整体布局不当问题等的确已经显现并且亟待解决。对于修改后刑诉法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学者们予以高度评价,觉得体现人本精神、秉持底限正义,客观上也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在具体执行中也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侦查人员在主观上不乐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三是缺少监督与法律责任;四是缺少救济途径;五是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对象存在判断难等客观问题。对此,将来可以通过加大侦查硬件、软件的投入,增长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增长对侦
15、查阶段法律援助的监督,增长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构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来加以解决。 核心词: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历来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成果丰硕,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原则更是为诸多学者关注。 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学者指出,国内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基于国内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而设立的,特色极为鲜明,重要表目前如下方面:一方面,排除的时间重要集中在庭审阶段,同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另一方面,排除的含义是指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次,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涉及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及实物证据;最后,国内不仅注重排除已经形成的非法证据,还注意遏制非法证据的形成。并且国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三元主体的做法,有助于鼓励办案人员形成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心理意识和行动自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参照根据,有学者提出鉴于法律规定中语言的模糊性、规则合用的灵活性和疑难性,通过司法判例进行解释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辅助措施。 有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原则。其曾经一度作为主观的证明原则受到国内立法的排斥和主流学界的质疑,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和实践经验的反思,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原则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逐渐凸显出来,最后为修改后刑诉法所确认。有学者指出,国内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来论述“证据的确、充足”的证明原则,代表着立法规范重点的转移,即变化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