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470310255 上传时间:2024-01-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4.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如文档对你有用,请下载支持!撤回仲裁申请书范本篇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奥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何贤伟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申请人:李奥住所:广西南宁青秀区*请求事项申请依法撤销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李奥与深圳奥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审理作由了裁决。根据第四十九条,中请人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的是员工应聘时首先要填写的一种文件.表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应聘者填写,经过单位面试考核

2、后,”到职日期”“基本薪金”“人事部审核”“部门意见”“核准”等部分内容理应由用人单位填写.庭审中,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也确认了“个人信息”部分的真实性。而仲裁庭却因为申请人对应由单位填写的部分不确认而否定了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此为适用法律错误之一。2、仲裁中申请人李莫(本案的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了该员工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工资表中明确写着应发工资”为1500元,实发工资为“1400”。申请人李奥也确认了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仲裁庭却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17年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表,而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直接以现金支

3、付给李奥,被中请人没有制作工资表,所以提供不由。而仲裁庭就采用了李奥的“说法”没有采用双方都确认的”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关于李奥工资的真实情况是:作为业务员,李奥的工资由多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1500元,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是根据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这也是业务员这一职务工资构成的通常做法.只不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刚成立,财务制度不建全,8月9月二个月发工资没有制作工资表而是直接发了现金。退一步说,仲裁庭不采信被申请人的这些说法”那也不应该采信申请人的那些说法。因为双方都确认了2017年10月份的工资表”的真实有效,仲裁庭应该采信此份证据。此为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

4、撤销的理由之二。3、关于被申请人李奥的加班工资,仲裁庭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业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职业考勤的特殊,申请人的作法是:业务员上班时到公司打卡,然后由去跑业务。下班时不用回公司打卡。被申请人也当庭确认了上班打卡这一事实。但仲裁庭认为没有下班打卡的记录,因此就存在加班。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法律上更站不住脚:仲裁庭发的举证通知上明确写着: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举证。而在仲裁中,被申请人李奥并没有就加班事实举证。综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由申请,请贵院裁定撤销裁决。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篇二:

5、撤回仲裁申请书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中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篇三: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法宝代表人: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由生,住省市区楼室。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7第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生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7第

6、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由申请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由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7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7、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7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ahref=7gouzuowen/target=_blank”狗窒睿?挥凶灰?8?荒帽扬?静荒灵扑愠整欠穹7.帕苏?桐募影售选8梅毅飨副磺耽昵肴颂觉墓困史7.疟聿(10)升?茎?A8?苗庖槐扬褛俨猛徊尚派昵肴颂觉1墓困史7.疟若?腥魏蔚览志?/p(2)该份证据为“2017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17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综上,申请人认为,2017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由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17年2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