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洲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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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地指导湖南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以下简称 南洲新区)的建设与开发,有效地指导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是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 内的任何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 本规划法定适用范围为株洲县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 确定的南洲新区用地范围,超出株洲县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确 定范围的用地在下一轮总体规划修编纳入规划范围后方具法律效应。第四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图纸和文本

2、中未涉及的指标和 规定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湖南省及株洲县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本次规划的编制依据1、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株洲县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3、株洲县城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暨南洲新区概念规划,4、国家相关技术规定。第六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及规划实施过程协调处理,由株洲县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规划目标 将本区建设成交通方便、公共设施配套、市政设施齐全、建设标准适 当、居住环境舒适优美、工作环境清新宜人、市场经济繁荣的现代化新型 城区。第二章 规模及用地布局第八条 南洲新区用地规模约2142.5 公顷,居住人口约 24 万人。 第九条 用地布局

3、规划南洲新区为:“一轴、一带,两心、两片”的空间结构。“一轴”:指南洲大道城市硬质景观轴; “一带”:指临湘江和渌江滨水风光带; “两心”:指行政商贸中心和园区管理中心; “两片”:指核心片区和产业片区。核心片区由行政商贸中心和三个居 住组团组成,工业园片区由园区管理中心、四个产业组团和两个居住组团 组成。第三章 土地利用性质第十条 用地汇总表序号类别代码类别名称用地面积(ha)所占比例()1R居住用地760.0335.47其 中R2住宅用地546.0325.49R22小学、幼儿园、中学用地47.682.23E6村民生活安置用地166. 327. 762C公共设施用地93. 044. 34其

4、中C1行政办公用地14. 530. 68C2商业金融业用地46. 342. 16C3文化娱乐用地8. 070. 38C4体育用地12. 380. 58C5医疗卫生用地11. 720. 553M产业用地433. 4720. 234W仓储用地33. 111. 555S道路广场用地273. 3812. 76其 中S1道路用地266. 0112. 42S2广场用地7. 370. 346U市政设施用地21. 220. 99其 中U1供应设施用地4. 620. 22U2交通设施用地3. 290. 15U3邮电设施用地3. 530. 16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8. 960. 42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

5、820. 047T对外交通用地13. 330. 62其 中T2公路用地3. 830. 18T4港口用地9. 500. 448G绿地273. 9612. 78其 中G1公共绿地224. 8110. 49G2生产防护绿地49. 152. 299E1水域240. 9611. 25合计2142. 5100第十一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实际需要或市场要求,需变更用地性 质(不包括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用地)经县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方可变更。考虑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允许以规划用途不变为原则,设施建设通过规划管理过程进行调控。土地使用兼容性 是指在相同性质的土地上设施的兼容,它体现着混

6、合使用土地的功能多样 性和服务综合性,便于规划适应市场弹性需求。土地使用兼容性表建设项目商业金 融业用地居住用地T业文化娱 乐用地教育体 育用地市政设 施用地绿地多、高层居住建筑OV7XOOXO商业服务设施V7V7XOOOO市政公用设施XXOXXV7O行政管理设施OOXOOOX市场V7OXOXOX中小学、幼托XV7XOV7XX旅馆V7OXOOXX科研设施OOOOOXX注:“V7”表示允许设置,“X”表示不允许设置,“O”表示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设置。第四章土地开发控制第十二条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用地小于2. 5,商业金融业用地小于3. 0,旅馆业用地小于3. 0,居住用地小于2. 5 ,

7、幼儿园:0.8-1. 0。研发用地和产业用地根据湖南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2004 2号文件确定其 容积率:生物医药0. 8.机械设备0.6、新材料0. 5.电子通讯设备1. 0。第十三条建筑密度行政办公用地不大于40% ,商业金融业用地:35-50% ,旅馆业用地不 大于45% ,居住用地控制在35%以内,研发用地:25%-40% ,产业用地建 筑密度在满足工业厂房消防的基础上控制在35%以上。第十四条建筑限高行政商贸中心和园区管理中心,应突出中心,引导全局,为高层建筑 引导区,建筑高度控制在50. 0米以下。产业用地不作限高控制,其建筑高 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

8、设施要求确定。第十五条绿地率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住宅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产业用地绿地率控制在10% -20%之间,其它用地绿地率均不得低于30%。 第十六条建筑后退规定地块靠主干路一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0米,其中南洲大 道不得小于10. 0米;地块靠次干路一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 0 米;地块靠近支路和小区路一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 5米;地 块与地块之间建筑各后退用地红线不得小于3. 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 求。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与组团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区组团小区组团别墅15200. 50. 8低层住宅35400. 81. 0

9、多层住宅28321. 51. 8中高层住宅253. 5多层与高层混合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设计加以确定。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控制规划严格控制产业用地内商贸、住宅、办公用地规模,严禁大型商贸设施建设。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第十九条入园企业控制规划严格控制入园企业排污标准,各生产企业对产生的工业污水应自 行处理达标后统一收集排入污水管网。废气污染企业应自行处理,达标排 放。有严重污染的八类工业严禁入园,即轻工业类的制浆造纸,制革(含 合成革),合成脂肪酸,纤维板制造,酿造业;纺织工业类的毛纺织染整, 棉、化纤及其混纺染整,麻纺织业中的脱胶、浸解染整,粘

10、胶、维纶、涤 纶、晴纶纤维制造等;建材工业类的水泥、石棉、玻璃纤维制造等;机械 工业类的专业热处理、电镀线生产项目,火、炸药制造等;黑色冶炼工业 类;有色金属工业类;化学、石化工业类;火电工业类。第二十条 开发地块控制规划开发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地块 编耳用地用地 兼葯1生总用地 面积(M2)净用地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限 有(M)绿地率 (%)配建车位 (个)公共配居住人口(人)A-01U412499. 191833. 14A-02R21174075. 26152049. 55 1. 8 35 3018206380A-03G2135603. 09115517. 70A-04U4

11、11020. 98632. 87A-05R2130457. 2922963. 18 1. 8 35 30330965A-06E115194.471376& 35A-07R2148560. 0847251. 44 1. 8 35 305661985A-08C2114853. 521154& 17 3. 045 15200A-09U41731& 105459. 19A-10R2158653. 1453953. 78 1. 8 35 306452266A-11C212574. 441763. 87 3. 045 1530A-12G122767. 1314623. 45A-13C2112025. 50

12、9029. 47 3. 045 15155A-14R2137985. 6436075. 04 1. 8 35 304301515A-15R2223833. 3922891. 24 0. 820 3010A-16G125039. 7715736. 92A-17R2141249. 4331196. 16 1. 8 35 303701295A-18E110364. 329255. 25A-19R2174955.2668765. 40 1. 8 35 308202870A-20U295667. 983312. 50A-21C218904.506806.61 3.045 15120A-22C2111730.348182.71 3.045 15145A-23C262802.522392.11 1.045 1514A-24R21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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