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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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15篇) 在如今这个年头,许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女、28岁、汉族、住址xxx。被申请人:x、男、3岁、汉族、工作单位:xx,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xx离婚纠纷一案现由贵院受理,但申请人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贵院审理,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 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给x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结婚时及婚后共同生活的居处始终都是位于xx号,而非xx在起诉状中所写的号,此处房产申请人一家三口从未在此居住

2、过。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并不在BB,所以,申请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BB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安徽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恳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第52号),业经合肥

3、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0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始终在安徽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次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

4、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 居处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 居处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00号2x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年月2日收到贵

5、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

6、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供应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事实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隐私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状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

7、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详细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托付代理人:徐 职业:律师居处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

8、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x年底下岗后始终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赐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的确居住此址。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

9、样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锦屏 20xx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H市A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被申请人:H市B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异议事由: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恳求事项: 恳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

10、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诉争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的。2x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全部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

11、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H市A公司 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原告李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0xx年5月2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块楼板,李彦民厂里

12、3.3米,4300元整。武喜军”。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无奈,原告知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0元。原告供应的证据有: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 收到2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米,14 30元整。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供应证据。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输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13、。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值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对原告供应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对于原告供应的欠条及证人吴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XX的证言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供应的证据及证人吴X的证言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李彦民生产、

14、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4(米)的楼板2块,单价为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元。双方另约定: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300元整。武喜军”。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现原告知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

15、爱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担当接着履行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刚好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担当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元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张来,男,1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贵院受理的20x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0x年1月5日结婚后,20xx年月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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