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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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学习目的:通过辅导学习,使大家能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国家对计划生育立法的意义。学习内容:本次辅导内容分四个方面,一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着重点是什么;二是相关法律 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 与法律责任;四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热点。学习方法:辅导考试相结合。时 间:6090 分钟地 点:各机关 提纲编写: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主 讲 人: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编写时间: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1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 我国三十多年

2、来推行计划生育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30 年来少生 3.38亿为国家、家庭和社会节约了7.1万个亿消费支出,同时为国家节约了6.9万个亿的装备支出)。但是长期以来,国策无国法,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难以落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和根本的利益意志很难得到充分的体现;广大群众的生育行为得不到有力的规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计生部门也因无国法可依难于开展更广泛的工作。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偏重运用政府权力,淡忘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出了

3、新的、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长期依靠地方立法开展工作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7 章47 条。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等。第2章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3章是生育调节,国家明确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生育政策授权于各省制定。江苏

4、省原有14 条生育政策基本不变,个别条款用字稍作改动。第4章是奖励和社会保障。第5章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6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7章规定了国务院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本法的实施时间。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着重哪三个方面(即依法行政,奖励保障,技术服务)依法行政:这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而言的。该法第4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摈弃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和突

5、击活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二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三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奖励保障:规定了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待遇。社会保障制度中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六个方面的规定。技术服务:法

6、律第5 章从第30 条第35 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内容及保障措施。国务院还公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以之配套。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等方面来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同时还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二、相关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1宪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25 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 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婚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7、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 7 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6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这些规定明确了生育应纳入家庭计划,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这样就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保证了计划生育的推行。3收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 3 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 - 4 - 的法律、法规; 第 19 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第25 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

8、护;第26 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5 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42 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46 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有关部门应

9、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定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以及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5劳动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第61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刑法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第280条规定

10、: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B超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人口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

11、准则,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 的核心内容。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第1 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 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 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 委员会规定。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未生育过的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即可生育第一 个孩子;继续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应及时

12、终止妊娠;禁止非婚生育和多生育。 (一)生育政策第21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或 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第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

1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第23条除本条例第22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双方定居

14、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的。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两款规定。(二)奖励政策(1)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条例第 30 条)符合晚婚年龄初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0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符合晚育年龄(是指女方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

15、已满24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 天;符合照顾生育规定条件并经批准后,“未生育”的一方生育时可享受以上奖励;“延长”是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奖励的假期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工资奖金照发。(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奖励(条例第31、32条)证件名称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 领取对象:一身中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男女公民。具体情况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双胞胎及多胞胎不得领取。奖励标准: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按实际年数领取;每年各领取 20 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双方分别领取(双方一个单位的领取 40 元以上);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按照条例第31 条规定办理。(三)法律责任1法律规定对“超生”者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不叫“罚款”?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 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 投入的负担,因此法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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