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70285444 上传时间:2022-08-1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变动。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广阔考生也进入了根底阶段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物权的变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精彩: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类型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概念和效力2014司考民法考点:有主物与无主物司考民法学讲义:物与有价证券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2、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A、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 B、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民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

3、题。 2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A、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局部履行。 B、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局部灭失而有所减少。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别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2相对的消灭则是指

4、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A、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B、登记主管和管辖 【重点法条】:

5、?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C、登记程序 a、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人登记申请行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登记机关进展审查 a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b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6、申请人; c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注意: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 b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a要求对不动产进展评估; b以年检等名义进展重复登记; c超出登记职责*围的其他行为。 c、登记 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D、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a、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b、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7、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c、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展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展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F、异议登记 a、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

8、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b、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a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b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 c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9、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则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假设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则丙不能主*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假设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则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G、预告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

10、者自能够进展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H、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A、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B、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

11、付。 C、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D、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2、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展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成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一样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平安。具体表达为善意取得 三、物权的变动的原因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

12、的原因。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法律 敎 育 网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主要有: A、单方行为抛弃 a、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

13、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b、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B、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 C、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A、标的物灭失。 a、物权的标的物如

14、果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房屋倒坍、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 b、标的物虽然毁损,但是对于其剩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 c、由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 B、法定期间的届满。 对于有期限的物权,其期限届满的该物权归于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均存在期限,当期限届满又没有续期的该种物权归于消灭。 C、混淆。 a、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

15、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淆有债权与债务的混淆和物权的混淆,这里专指物权的混淆。物权的混淆,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淆而消灭。 b、物权因混淆而消灭,是为原则。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物权虽混淆也不消灭。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淆而消灭。 c、另外,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其存续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时,也不因混淆而消灭。 四、物权变动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展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A、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