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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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用票据、信用证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相关链接: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

2、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委托收款:一、功能定义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二、产品简介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三、申办条件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在接到信用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信用社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信用社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相关链接:同城结算又称“本埠结算”。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目前各单位结算方式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4、、定额支票、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等方式。同城结算方式均规定金额起点,不足起点的收付,银行不予受理,由各单位使用现金结算。同城结算:一、同城从地域上说,是指一个城市;但从票据清算区域上说,它可包含一个、几个或多个城市。例如,现在的北京、天津、河北廊坊、河北唐山、河北涿洲都属于支票的一个统一的票据交换区,这就是一个支票上“大同城”的概念。 二、对于票据结算工具来说,从理论上说,只要是适用同城结算的结算工具,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都可以进行资金清算。但就目前来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更多适用于不同城市之间支票的资金清算。象汇兑、委托受款等还不能办理。 你说的银行本票是否在“同城”交换,主要

5、要看你所在地同城交换的地域范围是否包含其他城市,还有业务范围是否有这项业务。 】(二)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4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

6、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链接: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贷盘剥。】【2007多】9.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的有(ACD)A.银行B.保险公司C.城市信用合作社D农村信用合作社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

7、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三) 银行不垫款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单位日常活动中的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单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票据结算主要是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目前票据和汇兑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手段,它们被广泛采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地位;信用卡则成为了个人使用最频繁

8、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托收承付由于限制条件较多,手续繁琐等原因,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量较少。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008判断】16单位、个人和分行都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F(二)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

9、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 “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009单】10.公司出纳王某于2006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下列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C ).A.贰零零陆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陆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陆年贰月壹拾日【2009判断】1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开户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F【2008判断】2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不予受

11、理。F(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2006单】15在我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若两者不一致,则(A )。 A票据无效 B票据行为无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数码小写为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

12、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的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伪造人或变造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

13、,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2008多】5某单位出纳张某签发现金支票3000元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现金支票上的签章应为(ABD)。A、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 B、经授权的出纳张某的印章C、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章 D、预留银行的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2009多】1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C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2008判断】10票

14、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T【2007多】13.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BC)。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更改中文大写金额的票据D.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但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票据第二节 现金管理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

15、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各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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