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居民安置房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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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签约双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政府 签约地点: 中国河南 太康县签约日期:二0一一年 月 日 太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康县政府”)住 所: 太康县谢安西路 邮编: 461400 法定代表人: 唐广辉 职务: 县 长 (以下简称“投资人”) 住 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 则鉴于太康县政府与投资人于2011年 月在太康县鉴署了关于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投资建设(BT)合作协议书,太康县政府与投资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就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

2、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建设与采购达成以下一致条款。在本合同项下,投资人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与建设单位,太康县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定购人与采购人。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1.1.1“合同”:指太康县政府和投资人签订的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及其附件。1.1.2“前期工作”:包括本项目投资建设的征地、补偿、环境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上述前期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均计入项目采购款项。1.1.3“BT投资”:是指投资人为实施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工作,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

3、在项目完工后,按本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太康县政府,太康县政府按约采购。1.1.4“BT投资额”:是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纳入BT投资的各个子项投资金额。本合同纳入BT投资的子项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成本费,建设用地划拨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3%的投资回报率,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交易性收费,税金及房屋交易契税。1.1.4.1“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成本费”、 “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是指依据施工图成本价预算文件确定的工程成本造价,该预算确定遵循如下规则:1.1.4.1.1“施工图成本价预算”确定依据的文件:“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居民安置房工

4、程施工设计图”、“居民安置区基础配套设施施工设计图”、 “居民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设计图”、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周口市工程造价信息、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文件。1.1.4.1.2 “施工图成本价预算”费用计取的原则:只计算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和管理费,其它任何费用一律不计。1.1.4.1.3成本价确定的程序:由太康县政府、投资人共同约定编制,编制完毕后由太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并出具政府资金项目评审预算书(成本价),如投资人对评审结果有较大异议,可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评审,最终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预算成本。1.1.4.2建设用地

5、划拨费, 3%的投资回报率,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交易性收费,税金及房屋交易契税等金额均按照实际发生和有关规定计取。1.1.5 “BT投资结算额”:是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依据工程竣工图纸和实际缴纳费用,按照1.1.4“BT投资额”规定的子项目及文件依据、费用计取原则、成本价确定程序确定的实际BT投资金额。1.1.6 “项目采购款项”:指太康县政府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向投资人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6.1投资人在本项目BT投资结算额;1.1.6.2 按照本合同应由太康县政府承担的可能发生其它费用。1.2 解释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1.2.1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

6、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1.2.2 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1.2.3 提及第三人,包括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法人团体;1.2.4提及任何一个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1.2.5 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1.2.6 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第2章 项 目2.1投资人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并经太康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投资人应当为上述编制和审核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最终责任。2.2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太康县产业集

7、聚区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项目地址: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内,纬一路以南,兰河以北,银城南路以西,阳夏南路以东。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70亩,总建筑面积约139000。规划设计:建筑层数地面以上11.5层,最后一排为19层点式高层住宅楼,户型面积为60、90、120(分配比例2:3:5),总套数1400套左右,其中60的280套,90的420套、120的700套。指标要求:容积率3.0;建筑密度29%;绿地率35%。第3章 投 资3.1 从投资建设开始到太康县政府支付完毕所有的项目采购款项期间,投资人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并行使本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太康县政府将在上述期间内保证投

8、资人主体地位,保证投资人行使上述权利。太康县政府提前支付项目的全部前期工作(见1.1.2约定)及全部费用,使之满足投资人投资建设的条件,投资人保证同意上述前期工作费用从BT项目款项内扣除。 3.2 本项目BT投资预算额暂定为: 2.58亿元 ,(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捌佰万元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投资结算,以BT投资结算额作为项目采购款项总额。第4章 设 计4.1 投资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设计,提供本项目设计书和施工图四套,并报太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投资人完全按照项目设计书和施工图纸投资建设本项目。4.2 投资人保证设计单位为本项目编制设计文件

9、完全满足项目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各项技术标准的工程建设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4.3 投资人在执行上述设计文件时,可以随时向太康县政府及设计单位对设计工作提出各项询问、解释、咨询,太康县政府与设计单位应对投资人的询问、解释与咨询及时回复,以满足建设要求。4.4 太康县政府委托太康县住建局按照程序选择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施工实施监理。为便于开展工作,太康县住建局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负责向投资人提供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4.4.1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签署确认;4.4.2 太康县政府委托太

10、康县住建局安排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投资人,投资人将经监理单位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太康县政府,报送的文件资料作为太康县政府与投资人结算的依据。第5章 评 审5.1 太康县政府指定太康县财政财政评审中心对本项目进行评审。5.2 太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价预(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价预(结)算审核书。第6章 建 设6.1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太康县政府责成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项目责任单位,将为投资人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6.2 建设周期6.2.1 在太康县政府的协助

11、下,投资人安排施工单位在2011年7月6日进场开始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太康县政府授权委托管理本项目的机构下达的开工日期为准)。6.2.2 本项目交工时间为2012年10月6日前,工期为15个月,每延期一天,罚款5万元。6.3 太康县政府在建设期的责任6.3.1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6.3.2 负责处理排除任何企业和个人阻止与干扰工程施工的行为。6.3.3 负责投资人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与当地有关的事务。6.3.4 派驻现场代表为: ,该代表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确认。6.4 投资人责任6.4.1 有义务

12、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本项目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其它所需政府文件,缴纳各种规费和税金。6.4.2 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按时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开工。6.4.3 配合太康县政府认真审定项目设计文件。6.4.4 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重大技术变更及重大事故处理等,确保本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6.4.5 负责在工程施工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交付合格工作。6.4.6 负责审核、确认、回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月报,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第7章 变 更7.1 本章所述“变更”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包括:7.1

13、.1 因太康县政府负责的前期工作等引起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技术、工期等的变更。7.1.2 从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到项目完工交付之日前,因太康县政府要求或同意,改变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措施。7.1.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7.1.4 太康县政府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7.2 收到变更文件之日起14日内,投资人就变更部分发生的工程量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太康县政府。太康县政府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4日内无书面异议,则依据该书面报告确定的变更调整予以认可,变更内容进入工程竣工结算。第8章 验收与交付8.1 本项目由太康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到投资人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14、。8.2 太康县政府在收到投资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并视为完成交付。8.3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通过的当天,视为投资人与太康县政府自动完成本项目的交付。8.4 本项目交付之次日起,太康县政府享有项目的使用权。第9章 质 量9.1 投资人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二年,二年内的维修费均由投资方负责。9.2 在保修期间内,投资人应承担本项目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上出现的任何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返工、维修等费用。第10章 支 付10.1 太康县政府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全部采购本项目并支付项目采购款项。10.2 太康县政府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支付上述项目采购款项。10.3 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方式为财政支付,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太康县政府三个月内支付全部项目采购款项。10.3.2 太康县政府保证,上述金额完成全部财政审计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全部由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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