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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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职称改革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699号)要求,结合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现就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指导,按照深化教育领域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不断提升能力素质为核心,建立符合基础教育职业特点和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的职称制度,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二、范围对象

2、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科研机构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三、改革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和创新评价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健全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档次依次为:三级教师

3、(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是: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

4、和主要依据,要突出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具体条件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各校要根据该条件拟定具体推荐竞聘办法经教职工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实施。(三)创新评价机制。同行专家评审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方式,通过强化单位考核推荐、完善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和创新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实行推荐申报和评价结果

5、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具体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岗位聘用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环节,各学校(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数额或下达的评审数额内进行推荐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评审通过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上,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相应工资待遇。我县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数额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进行推荐。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的评聘分两步实施:2016年首次评聘,各学校按照原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总数的10%进行推荐评审; 以后实行常态化岗位设置管理,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评聘。乡镇中小学一级教师和乡镇中学高级教师可不受岗位限制进行推荐评审。县直中小学、职中、幼

6、儿园及其他教科研机构的各级职称根据原核定的岗位总量,在空缺岗位数额内进行评聘。四、实施步骤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底前)1.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县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召开由全县学校校长参加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全面宣传(各校宣传到每一位教师)部署职称改革工作。(二)资格过渡及竞聘推荐办法制定阶段(2016年5至6月)月20日前各校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组织教师填写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一式四份)、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人员名册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情况统计表,并经公示无异议后

7、将纸质及电子版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核。6月20日前县教育局将学校上报材料汇总后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6月28日前上报过渡书面总结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情况统计表。月30日前,各校根据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拟定完善学校职称改革竞聘推荐办法,并采用民主表决的方式,在本校教职工大会(中心校可采用职代会,并返村校广泛征求意见)上征求意见,经80%以上教职工同意,于6月5日前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三)申报推荐阶段(2016年6月至10月)月10日前,各校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要求,组建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推荐竞聘办法,组织完

8、成各级别职称(正高级除外)的竞聘和推荐申报工作。月20日前组建县初评委,开展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的评审和一级教师评审推荐、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工作。3.正高级职称的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上级人社、教育下达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额,开展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工作。(四)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各学校(单位)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评审通过人员的聘任工作,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2.根据我县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全县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市制定的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进行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

9、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中小学教师关怀的结果,各学校要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本次职称改革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校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组和职称考核聘任推荐工作小组,并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学校职称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三)明确责任,平稳过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同时关系到每一个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校长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并明确一个副校长主抓,确保职称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

10、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附件:1.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2.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3.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附件1: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工作,确保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对象全省除玉溪、大理、临沧三个试点州(市)外的其他州(市)和省直单位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二、内

11、容和方法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将原职称资格直接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统一办理资格过渡手续。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二)现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直接过渡聘任为相应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但未进行聘任的人员,其原职称资格可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 (四)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的过

12、渡工作,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所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过渡工作,由省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程序和步骤(一)学校(单位)对符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填写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二)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三)学校(单位)对符合职称资格过渡条件人员的情况在本学校(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人员名册(见附件2)和云南省

13、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州(市)直属学校(单位)报州(市)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省直单位所属学校(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退回学校(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名册存县(市、区)教育局、州(市)教育局或省直单位备查。四、工作要求(一)职称资格过渡是开展改革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州(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特别是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教师全面了解职称资格过渡的范围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步骤,积极主动参与改革工作,同时,

14、要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过渡工作。(二)要对职称资格取得情况和聘任手续等相关信息认真进行审验,防止不符合范围对象和条件要求的人员违规过渡为新的职称资格。(三)对过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确保职称资格过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四)各州(市)和省直相关单位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积极开展过渡工作,确保过渡工作于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于7月10日前将过渡情况书面总结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统计表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五)民办学校教师参照

15、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职称资格过渡,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组织实施并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附件2: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第二条 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一个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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