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能大厦买卖合同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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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化赛能大厦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开发商:湖南赛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赛能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新】房预买字( )第 号开发商(以下简称出卖方): 湖南赛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劳动西路233号佳逸豪园 邮政编码: 410015 营业执照号: 4335 企业资质证书号: 湘A05091160 法定代表人: 程升旭 联系电话: 分公司地址: 新化县梅苑北路赛能大厦 邮政编码:417600 负责人: 樊锦文 联系电话: 3232689 买受方(以下简称买受方):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 联系

2、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方、出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方以 出让方式 取得位于梅苑北路工商局旁编号为29-39-38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新国用2006第290139386 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5063.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综合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6年 12月 11 日至2045年12月17日止。 出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赛能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43251014

3、6。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新房售字(2007)第002号。第三条 买受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方所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座 层 号【住宅】【商铺】。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米, 建筑层数地上 15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计价,买受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4、(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出卖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且须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代收的有关费用。1、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总房款的 %,计金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余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于房屋交付时全部付清。2、其他方式买受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总房款的 %及万元以内的尾数,计金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余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在接到出卖方通知七日内,买受方在出卖方指定地

5、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交付。经银行审定如双方不符合贷款条件,则余款须由买受方以现金形式在银行审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七日内缴清。 买受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在出卖方指定时间内必须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备齐相关资料并与按揭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否则按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处理。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方式据实结算房价款。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方未按本

6、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方按日向出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书面送达通知和征得买受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另行出售,买受方有义务协助出卖方共同办理撤消备案登记手续。出卖方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10 天内从买受方所交购房款中扣除违约金10%,剩余房款退还买受方(不计利息)。3、买受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7、买受方按日向出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 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八条 交付期限与“交接”的约定出卖方须于20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方向买受方交付商品房时,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受方签收。买受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买受方对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同意收楼。自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风险责任则转移给买受方,买受方须及时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第九条 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

8、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出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方承担。第十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商品房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出卖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但每次延长时间不能超过 90 天,出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受方。第十一条 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

9、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买受方已交付房价款的利息给买受方,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受方解除合同的,出卖方应当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买受方支付利息。第十二条 出卖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买受方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10、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命名权、停车场(位)、外墙面及坡屋面的广告权益为出卖方拥有;小区内的公共绿化、其他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买受方在行使上述使用权时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第十四条有关设计变更的约定已预售的商品房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卖方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规划重大变更,出卖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方。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买受方在交

11、清房款后,出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方的责任,买受方在365日内未能取得商品房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买受方退房,出卖方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赔偿买受方损失。 2买受方不退房,出卖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协助办理。第十六条 商品房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该商品房物业管理机构之前交由出卖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以下

12、标准收取(建筑面积):商业: 元/平方米/月住宅: 元/平方米/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按新化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出卖方的模型、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仅供买受方参考,买卖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以本合同为准,模型、售楼书及广告不能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图则与数据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的材料供应如有延误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出卖方未能采用附件一所列装修标准的材料,出卖方可提供不低于附件一标准的相应材料代替。第十九条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确定的地址为准。本合同中

13、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新化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十页,为一式五份,出卖方执二份、买受方执一份,其他交相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方(签章):湖南赛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买受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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