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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必须是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并在黑龙江省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二)需要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考古发掘
2、项目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三)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应包括文物名称、质地、时代、出土的具体地点、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六、审查与决定(一)组织省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二)根据专家组意见,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
3、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如涉及保密的文物,不予公示。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审查批准时限为13日;专家评审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结果公告(如涉及文物安全的项目,不公告)发 文处务会集体研究主管厅长签批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受理申报材料留作科研标本审批制度流程图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