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朋伐木受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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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位论文 王惠朋伐木受伤案例分析绪论一、研究的背景:当前,承包、承揽、雇佣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这几种法律关系具有相似性,责任的承担却有较大的差别,往往产生纠纷时,承包、承揽、雇佣的认定分歧很大;责任的承担与分配方面,因为过失相抵规则和过错原则,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承担会有所不同,但是,过失认定的标准和规则不仅复杂而且争议较多,目前就过失认定的法规尚无,过失认定依靠法官的主观心证,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司法实践中与事实实际不相符的过失认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二、研究的现状:承包合同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关于承包合同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农业承包、企业承包,至于个人承包、公司承包

2、、非企业承包的研究目前尚无;雇佣合同的法规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分别就雇佣的概念、雇佣关系的责任承担、雇主的主体有所规定,但雇佣合同的法规不够完善;至于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的辨析、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辨析,目前也无论著研究;过失的研究还比较多,如王泽鉴的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杨立新的侵权行为法专论等,对过失及其认定都有讲述。虽然如此,对过失的认定的说法各一,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法规对过失的认定予以规定。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当存在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过失。三、研究的意义:对承包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比较研究,为辨别承包、雇佣、承揽法律关系提供借鉴意义,从而为确立这三种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提供依据。过失认定的理论研究能为我国相关过失认定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也为责任承担中过错的认定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五、研究成果:承包合同的概念、特征;雇佣合同的概念、特征;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之比较;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之比较;过失与重大过失的认定;制定承包合同法、完善雇佣合同的

4、设想,强化保险与担保功能条款以及认定承包、雇佣、承揽关系时实行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建立过失认定的法规体系,建立过失认定的鉴定评估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扩大缴纳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强制责任险范围,全面建立危险活动强制责任保险。 第一章 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基本案情2008年8月28日,蕲春县青石镇盖天村村委会与蕲春县大同镇盛源木业厂厂长汤保明签订介天村森林间接疏林合同书,由汤保明砍树运树,并约定在砍树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归汤保明承担。汤保明一次性向盖天村村委会交押金八万元。汤保明让陈强、裴有喜负责砍树运树,并以每斤十二分的价格收购树木。裴有喜招募大量农民砍树运树。王惠朋、王得安等到青石

5、镇盖天村的山上为裴有喜做工。裴有喜安排这些农民在山上伐木,指示他们把树木扛运到指定的地点用磅秤称重量,按照每斤三分或四分支付民工的报酬。11月23日下午,王惠朋帮王惠秋扛一根树,自己也扛一根,刚扛上肩膀,发现用油锯锯树的王得安要锯附近的一棵树,就说:“等会再锯!等会再锯!”并且赶紧逃离,刚走两步,树哗的倒下,树干砸在原告扛的树上,树枝打在原告的头上,原告立即倒地,左手左脚瘫痪。原告经过49天的治疗和后期休养,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5000元。王惠朋将盖天村村委会、汤保明、裴有喜、王得安诉至蕲春县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2010年3月,蕲春县法院就此案判决如下:盖

6、天村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盖天村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发包的对象是有木材经营资质的汤保明,汤保明办理了木材采伐许可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盖天村村委会不与汤保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汤保明将承包合同标的转包给裴有喜、陈强,裴有喜、陈强没有木材采伐业的资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汤保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20%。裴有喜作为雇主,没有提供雇员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履行安全管理的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7、解释第九条,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惠朋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惠朋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得安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得安承担20%的责任。二、本案争议焦点本案审理过程中,如下两个法律问题有重大分歧:(一)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王惠朋、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第一个问题,存在

8、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理由是每斤十二分的价格收购树木是支付 工资的形式,裴有喜、陈强还接受汤保明的安排;有人认为是承揽关系,理由是裴有喜、陈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且得到的报酬远远高于是劳务的价值,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的价值;还有人认为是承包关系,证据是汤保明给盖天村村委会的押金是裴有喜、陈强垫付的,裴有喜、陈强获取的是承包经营权。第二个问题,一说认定两人都存在重大过错,另一说认定王得安具有重大过失,王惠朋没有过失。在本案中,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法律关系为什么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使案件当事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是承包关系,除非裴有喜、陈强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

9、生产条件,就王惠朋的损害赔偿,汤保明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只要汤保明不存在对承揽有选任、指示的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汤保明就要对王惠朋的损害赔偿承担雇主责任即雇主替代责任。因此,为了避免责任,各方各执一词,意见分歧极大。为什么王惠朋、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因为根据民法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王惠朋如果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要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王惠朋故意是谈不上,于是各被告咬定王惠朋存在重大过失,以减轻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和过错原则,雇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与雇主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得安是否应该赔偿,就取决于王得安是否

10、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得失,就王惠朋、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争议极大。第二章 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一、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分析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辨析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为了准确的界定承包合同,区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并且提出关于承包合同、雇佣合同的建设性构想,先来介绍承包合同的基本理论。(一)承包合同 “承包”,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从农村土地改革起步,渐渐盛行于当下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改革促使承包制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纵观中外法制史,并无“承包”制度,但是“承包”并非无源之

11、水、无本之木,而是吸取古老的制度租佃制的精神实质而产生的。张曙光等通过对承包经营制和历史上的土地租佃制进行比较,认为从现实来看,现行的承包经营制是与租佃制大体一样的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通过租约(合同)和地租(提留、税费)维持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但二者不同的是,在租佃制下,土地使用权是受到保护的(永佃权),双方都可以自由退出,且承租方拥有充分的决策自由,因而租佃制下的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独立产权;而在现行承包经营制下,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没有退出权和自由选择权,政府对农户存在大量干预,承包经营权远未成为一种独立产权。吉朋晓:农地产权:现状及问题三农中国 http:/

12、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p5。所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由集体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与承包人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方式协议。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852-853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协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则为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李旺城.公司承包合同研究 2007年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p5 百度.百科.承包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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