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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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分析 毕业论文摘 要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本文在对此问题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进而研究了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体现在治理目标、董事会制度、资本金及外部监管等方面。通过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可以发现: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会影响公司治理、特许行业需要法律进行部分强制性规范、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公司需要监管机构适度监管。关键词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监管 商业银行是1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自身公司治理问题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受到普遍关注。作为1种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具有诸多不

2、同于1般公司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既可以深化和拓展公司治理的研究,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研究综述 近年来,公司治理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完善银行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视。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很多具体思路和对策(陈学彬、张文,2003;厥澄宇、王1江,2005;吴晓灵,2005),但大多从1般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去研究银行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缺乏1个统1的理论框架来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是当前该领域研究的1个重要缺陷。 商业银行公司

3、治理不是公司治理理论在商业银行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是公司治理1般性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有机统1。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指出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出发来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架构,并以此作为商业银行治理问题研究的基准。Macey and OHara(2001)从银行的特殊性出发在普遍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1般公司治理架构对于商业银行的适应性。Arun and Turner(2004)认为银行治理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商业银行与1般公司相比较所体现的特殊性着手来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李维安、曹廷求(2005)指出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出发,既是研究银行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也

4、是进1步创新公司治理理论的根本所在。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把握金融中介和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是研究银行治理的关键。 2、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金融媒介,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产品和资本结构相对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其经营牵涉到国民经济全局,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1)商业银行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重较低,按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最低的安全界限为8%,意味着其负债最高可达到92%。在这种高负债的结构下,银行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债权人。1般来看,银行的债权人可分为银行同业、债券持有者以及存款人3类。其中提供资金较多的是存款人。 资本

5、的高杠杆和高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在资本获利可能性大大增加的同时,资本运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股东和经理层因短期行为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安排上应强调风险管理,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保证资本充足,突出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2)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尽管信息不对称在任何企业都存在,但在商业银行中更为严重。因为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资金提供者很难了解银行如何使用其资金。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 对于1般公司,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而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监管者、存款人、贷

6、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复杂,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解决各种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以保证其稳健经营。 (3)存款保险(含隐性担保)的负激励。为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大量研究表明:由于存款制度的存在,1方面,股东因此而偏爱1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侵害只享有固定回报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另1方面,存款人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的动机减弱。目前,我国虽然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政府的隐形信用担保,这不但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且极大地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关注。 (4)商业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银行监管的

7、范围和力度不同,但由于银行运行的脆弱性和银行出现问题的传染性,各国政府都积极对银行进行监管。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可以在1定程度上替代银行弱化的法人治理机制。 3、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含义的理解。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治理结构就是通过1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根据OECD(2004)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1个涉及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1整套关系体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1个

8、框架,通过该框架来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2006年2月)报告中就银行公司治理的涵义做了阐述:从银行业角度看,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银行业务及各项事务的方式,这将影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如何制定公司目标、经营银行日常业务、履行对股东的责任义务并重视其他被认可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和日常行为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要求,并遵循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该报告中提到的治理准则体现了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体现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目前关于

9、公司治理的目标1般有3类:第1类是股东至上论,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是确保股东得到应有投资回报的各种机制(Fama & Jensen, 1983);第2类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论,认为公司治理是确保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的各种方式(Shleifer Vishny, 1997);第3类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销商和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Cochran & Waitick, 1988;Blair,1995)。 在商业银行中,由于其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决定了债权

10、人提供的资金面临风险。在商业银行中,存款人是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但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实现治理中利益平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介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现保护存款人的治理目标。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此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2.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特殊性。在商业银行中,董事会具有重要作用,需对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独立、专业、权威的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具体设置、责任范围比1般公司董事会要求更高。由于商业银行的特

11、殊性,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存款人、投资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就要求董事会具有独立性,具体体现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职能委员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有效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使银行持续经营。 3.商业银行资本金制度特殊性。相对于1般公司,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依据国际通行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有自己的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的作用不全在提供资金,而重在吸收和消化损失,这是银行区别1般工商企业的1个重要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入股、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直接影响股东资格、董事会的责任和控股股东的义务等1系列问题,将影响到商业

12、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4.商业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高负债的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是重要的治理力量。而中小存款人因监督成本和专业知识等问题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下因有保障而丧失积极性。次级债权人大多是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和能力参与治理但也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股东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高杠杆率使银行股东有过度冒险和侵占的倾向,应限制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外部的主体代表广大存款人利益介入公司治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对银行管制。银行管制的目的有两个,从微观层面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从宏观层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系统风险的产生。银行管制手段1般包括金融安全网(包括显形或隐性

13、的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制度)、审慎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对银行经营活动的限制以及对经理的品德和能力的要求等内容)、限制竞争的政策(包括设置进入和退出壁垒,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银行间的收购、兼并以及接管等活动,对银行实行国有化)。 4、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进1步思考 (1)经营业务特殊性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有特殊性,是与其经营货币和信用有直接关系的。在1般研究中,公司治理机制受到国别因素、历史传统因素、股东构成因素的影响已经受到关注。但对于行业特征影响公司治理尚未注意。而因为银行业的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管制,限制了大股东在公

14、司治理的作用。因为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也使银行业公司治理与1般企业有所差别。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探索不同模式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 (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保障。1般意义上,公司法中涉及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就我国而言,除了公司法,还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予以规定。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还不够详尽,需要将近年来发布指引中有强制性规定的纳入法律层面。另外,由于银行对1国经济的影响,需要关注银行濒临破产时的救助措施,确立特殊时期银行的治理目标,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3)银行业

15、监督管理机构的适度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东监督不到位、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未充分发挥作用、存款人没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问题需要进1步研究。银行本质上是企业,赢利性是其目标,需要在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适度监管,并强化监管者责任。另外,监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作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

16、革中,由于原来实行行政化管理,很难1下子建立真正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吸收国外有益经验,联系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因行业的特殊性与1般企业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存款人保护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1目标,需要通过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确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部分制度安排,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适度监管,需要银行结合自身需要不断完善其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洪正.论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J.经济评论,2006,(6). 2张鑫,史安娜.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与公司治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5,(5). 3李维安,曹延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J.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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