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绝制度在现代的适用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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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绝制度在现代的适用性讨论义绝制度是中国古代的强制离婚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思想和伦理性。其强调婚姻的基础为“义”,一旦夫妇之义遭到破坏,婚姻就要断绝。根据现有的史料,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义绝”最早出现在汉代,汉班固撰白虎通义嫁娶:“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 ”此时“义绝”开始与法律、伦理相联系,即具有现今义绝之义。依现有资料,魏晋南北朝和隋朝是否将义绝制度化已不可考,只能确定在唐律中有义绝的条文。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具体规定了“义绝”的条件: “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

2、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即构成“义绝” 。唐律规定:夫妻合义,义绝则离” ,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 “义绝”制度此时才真正确立下来,并为后来各朝各代所继承。现今社会,一对男女缔结婚姻主要考虑的是彼此之间的感情,而很少在考虑双方的家族,少了好多的道德伦理的束缚之后,婚姻好像少了一副沉重的枷锁,可是随之带来了一些列社会问题,比如少了家庭的压力只考虑感情是的离婚率很高,人的道德底线也受到挑战,子女不愿赡养父母的想象也越来越多。古代作为治国之重心的“孝

3、”,在如今的法律之中只剩下寥寥几条法律条文,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很大程度上靠的是个人的道德底线,法律的作用很少。加上受人本观念的影响,很多原本不应该是问题的问题日益严重,如父母离异的孩子在父母都不愿意抚养时,法律能够解决的只能是经济问题,孩子的精神需求却得不到回复;老人将孩子养大成人后,孩子将父母赶出家门而不愿赡养,在这个越来越成为陌生人社会的时代,如果老人自己不将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那么多的是冷眼旁观。“义绝”制度虽然其根本思想在如今很陈旧,但是它所带来的一些有益的社会影响却值得我们考虑,如果把夫妻之间的某些行为也用法律加以禁止,增加夫妻的家庭责任感,我想有些问题可能会比现在解决的要好。我国

4、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遗弃罪、虐待罪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罪,其所能起到的社会作用太小了,受家丑不外扬思想的影响,很多人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是并不愿意依靠法律来解决,而且法律很多时候只能满足一个人物质上的需求,对于人生活更为迫切的精神需求却无能为力。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认定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破裂,这十分难把握的,倘若我们效仿古人,把一些伦理纲常也纳入离婚的范畴,提高人们对婚姻的期待与德行要求,当婚姻不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时,人们对待婚姻是不是会更慎重,离婚率可能就不会这样高。把德行的考察纳入认定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考量因素,不仅更容易把握也更容易接受,而且在这个日益冷漠和自私的社会中,提倡提大爱可能就更容易现实,孔子的“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或许就不是那么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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