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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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二)对用于国家专项储备的贷款可根据储备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二、发放对象、用途和收回方式(一)发放对象对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A+级(含)以上客户,可以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能够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二)用途贷款用途限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周转。不得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严禁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炒作股票

2、。(三)客户可采用一次性偿还方式偿还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也可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三、风险防范要求(一)除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外,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落实有效担保。(二)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必须保持较好的偿债能力和较高的流动性,设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等指标控制线,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资料,以防止在贷款期内因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风险失控。一旦借款人违反上述条款,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三)对到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客户经营状况展期一次。(四)对符合关于印发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管理

3、若干规定的通知(工银发200144号)规定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1锁定在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基数内、客户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下;2单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之前贷款本金压缩比率达到10以上;3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五)对没有锁定在借新还旧基数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律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六)对AA+及其以上客户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在符合新增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新增贷款或再融资,并按新增贷款管理和考核。(七)一级(直属)分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比例须控制在12以内。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比

4、例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须逐笔报总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审批权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集中在一级(直属)分行,不得再转授权(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贷后管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较长,风险相应增加,因此要加强对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逐户逐笔监测。贷后检查要逐笔写出书面报告,归入信贷档案。要重点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发生变化可能形成的风险,及时进行预警和监控。密切跟踪贷款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借款人有挤占、挪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市交易等,要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增加新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六、贷款监控(一)控制目标全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不得超过2;2000年以后发放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不得超过05。(二)专项监控和处理措施各一级(直属)分行对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实施专项监控,对贷款出现风险的分支行要予以警告,对超过控制线的分支行要暂停其贷款业务,并责令进行限期清收整顿;对越权、违规办理贷款及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国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要随时向总行报告,并于每季后15日内,向总行书面报告辖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状况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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