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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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7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 本制度。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 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 记录薄。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 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四、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 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五、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 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

2、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六、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七、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畅通。八、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 费人员住宿。九、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十、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 种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2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一、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足道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 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 治火。三、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 训。四、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 通。六、严格检查来客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 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七、来客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八、发现火灾时,及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 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4、;(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 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 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 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 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 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 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 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

5、场 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的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 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 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 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 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 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 符合特定的

6、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 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 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 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 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 规定。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 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

7、等 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 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 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 大于二十米。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 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 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

8、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 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 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0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 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

9、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 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 安全巡视检查。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 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 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 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 防的管理制度4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

10、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 (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 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 (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 与管理责任。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 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 关的消防安全监督。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 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六条公

11、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 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 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 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 责任;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建

12、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识,严格管理措施;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 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 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 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 证上岗。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 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 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 消

13、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 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 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 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 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 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 火作业或使用易燃

14、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 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 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 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 公共场所内。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 备。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 作业;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 烟;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5、安排专

15、人值班巡逻检查;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 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 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第十九条举办演出、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主 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 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 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5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务必进行每日防 火巡查,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状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 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 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 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 采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资料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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