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定义和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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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祥航空 营运总册P9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定义和缩略语HO-4201-4定义和缩略语1. 定义1.1. 适航性是指民用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该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1.2. 技术记录本(TLB)用于记录飞机在运营中机组和维修人员发现的故障及维修人员的处理措施,以及所有的计划维修作业,是真实记载飞机适航状况与维修状态的证明文件。1.3. 飞行记录本(FLB)用以记录飞机飞行时间、机组成员、油液添加等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使用信息,是公司营运状态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实施航线维修、定期

2、维修工作后提供适航性放行签证的文件。1.4. 客舱记录本(CLB)用于记录飞机客舱内不影响飞行安全和飞机适航性项目(主要指一些服务性项目)的故障及排除措施,是公司改善服务工作的重要文件。1.5. 单机档案指每一具体航空器从制造出厂直到退役时的一套完整全面的技术履历,它侧重于归纳整理航空器在整个服役期间所有有意义的使用和维修方面的事实和事件,是核查所有法定技术文件在该航空器上执行情况的基本依据。1.6. 年检指航空营运人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CCAR121R2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1.7. 维修 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

3、、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1.8. 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1.9. 定期检修(定检)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和修理。定期检修适用于机体和动力装置项目,不包括翻修。1.10. 一般勤务工作是指航空器进出机场地面引导、停放、推、拖及挡轮档,拿取和堵放航空器的各种堵盖,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等为保证航空器正常投入运行实施的勤

4、务工作。1.11. 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1.12. 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偏差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以便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1.13. 翻修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和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1.14. 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但未构成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更改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1.15. 必检项目指在维修工作中,如果某项工作实施不正确

5、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部件和材料, 则可能会造成工作失效、机械故障或危及飞行安全,这些项目必须由授权的人员实施检查。1.16. 特殊检查指飞机在遭受严重颠簸、重着陆、雷击、外来物损伤等特殊情况后所实施的检查工作,一般简称为特检。1.17. 故障指飞机、发动机的某一系统附件或零部件不能在其设计规范内正常工作。1.18. 保留故障(DD)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而该故障在一定飞行条件和时间内不会影响到航空器的适航性。1.19. 保留工作项目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完

6、成的计划维修工作项目。1.20. 维修方案指根据经适航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维修大纲或维护技术规程及航空器制造厂推荐的维修计划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写且经适航部门批准的用于该型航空器维修工作的基本文件。1.21. MSG-2是由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创建的维修分析逻辑方法,又称“航空公司/制造人维修大纲计划文件”,主要用于1980年以前设计、生产的航空器。MSG-2是针对维修方式的分析逻辑,其分析结果是指定各单体的定时、视情、监控等具体维修方式。1.22. MSG-3:是由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美国和欧洲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厂家、多国的航空公司联合制定的维修决断逻

7、辑和分析程序,又称“航空公司/制造人维修大纲制定文件”。MSG-3是针对维修工作的分析逻辑,其分析结果是为系统/分系统指定具体的维修工作。1.23.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该报告包含了对航空器、在翼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将成为航空器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其中的要求对相同型号的航空器都是适用的。1.24. 维修计划文件(MPD)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可依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护

8、计划。该方案包含了所有制造厂家推荐的、满足制造国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的维修任务和计划。1.25. 审定维修要求(CMR)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分析方法)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1.26. 适航性限制项目(ALI)是在型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

9、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审定部门作出。1.27. 工程指令(EO)用于对航空器、发动机或零部件实施专门检查、改装更换以及修理等非例行维修工作的指令。1.28. 适航指令(AD或CAD)是航空器审定国或航空器注册国适航当局针对那些经过型号审定后,在某一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它机载设备上发现的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制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和使用限制。1.29. 服务通告/服务信函(SB/SL)当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出现技术问题时,并且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

10、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时,由该产品的设计生产厂编写的用以通知客户注意和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该民用产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1.30.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是指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1.31. 最低设备清单(MEL)是指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

11、者比其更为严格。1.32. 构形缺损清单(CDL)航空器飞行手册的附录所开列的飞机上某些零部件的清单,在缺少这些零部件时,飞机可以飞行,但飞机气动性能可能受到影响。1.33. 偏离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证明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1.34. 豁免对于规章中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相应的规章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此项批准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规章的一种

12、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规章。1.35. 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指营运人制定的对飞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前的各种有意义的变化征象(如疲劳、腐蚀、磨损等)进行分析、评估、处理和监控的方案。1.36. 可靠性产品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按要求功能运作一定时间而不出现故障的概率。1.37. 工作单指维修人员对飞机、发动机或零部件实施维修工作时所直接依据的工作指导文件。1.38. 飞机使用数据指在飞机使用和维修工作中,根据对飞机、发动机及部件寿命的要求对其寿命及状态的监控记录。1.39.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1

13、.40. 维修记录指记载对航空器及其部件所做维修工作的文件。包括航空器放行记录、部件拆换记录、适航指令执行记录、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目前维修状态记录以及发动机、APU和螺旋桨的履历记录等。1.41. 附件挂签用于标识未装机的按件号/序号管理的部附件处于可用或不可用状态的标牌。1.42. 重复性故障在七天内同一条故障在同一架飞机上连续出现两次或以上的称为重复性故障。1.43. 间歇性故障指重复次数3次或3次以上(一般来说每天算一次),且跨度8天或8天以上(但故障间隔不超过90天)的系统性故障;1.44. 维修设施专指飞机和部件维修场地及为开展维修作业提供支援而在维修场地上装备的其它辅助设备。

14、1.45. 可用件指经航材检验合格的新购零部件和经过翻修、重新加工、修理、改装、试验或检验的持续可用的零部件,其中包括飞机上拆下经检查后可继续使用的零件。1.46. 适航批准标签(AAC-038表)指由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制造厂家或维修单位签发的用于证明航材适航性状态的合格证明文件。1.47. 消耗件只具有一次性使用寿命或寿命有限的器材,一般不能修理。1.48. 周转件具有价值高、航线可更换、可修复的部件,即任何经过修理、翻修后可以完全地恢复其固有性能的部件。1.49. 报废件由于实际上存在的故障或残损已不能根据经批准的标准予以再修理以便恢复使用,或出于经济考虑已不具备修理价值的航空器材。1.5

15、0. 时控件指有使用时限要求的航空器零部件,包括寿命件和定期翻修件。1.51.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重要修理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1.52. 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重要改装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1.53. 一般改装是指除重要改装以外的改装。 1.54. 一般修理 是指除重要修理以外的修理。1.55. 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1.56. 飞机和航空器本手册中出现的“飞机”和“航空器”概念是相同的。1.57. 湿租是指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1.58. 维修基地本公司飞机过夜停放的机场且派驻有本公司机务代表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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