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培训试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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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工安全培训试题库一、填空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4、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安全生产法第7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安全生产法第1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

2、的法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9、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3、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2、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13、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用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4、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5、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作业人员

4、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工;起重机械工;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工;登高架设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制冷作业工;爆破工;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工;矿山排水作业工等。16、职业病防治法是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有7章, 79条。17、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8、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9、安全生产法第28条

5、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0、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22、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3、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

6、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4、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5、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26、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7、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

7、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防范危险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8、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9、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3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

8、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31、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2、安全生产法第3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3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34、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9、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35、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6、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3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赔偿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权;紧急避险撤离权。3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10、报告的义务。39、工会部门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0、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4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4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4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45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4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47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48、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

12、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5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

13、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3、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4、安全生产法第84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谓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

15、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6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责任或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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