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施工单位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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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正确理解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之间的法律关系案情简介 2003 年 2 月 6 日,被告与原告包工头宋某签定了一份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某公司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原告, 由原告组织民工施工。 工程款总计 782100元,工程竣工后预留 7%的保修金,其余工程款于 2003 年年底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保修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截止 2003 年 11 月 6 日,原告组织民工完

2、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003 年 12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 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 825000元。截止 2004年 1 月 10 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 50 余万元,尚欠 32 万余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书实质上是工程分包合同,而原告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具备的从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双方签字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原告工程延期为由,拒绝支付余下的工程款。那么双方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原告应否承担工期、质量等工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劳务纠纷案件。 尽管本案

3、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合同名称为 施工合同书,但我们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来判定该合同的性质。 从该合同所反映的内容来看, 该合同实质上就是单纯的劳务合同而非工程分包合同, 也不是劳务分包合同。 我国建筑法规定的从业资格仅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不包括劳务。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耗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 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 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当然承包单位可以将某些单项工程(包括劳务

4、)分包并确定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但显然不能将整体工程的整体工程的工期、质量责任转嫁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仅对自己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负责,而不对整体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负责。何况本案的原告告并不是工程分包单位(亦非劳务分包) ,即使确实存在因原告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 那也是被告未尽管理职责所致, 因此原告不应对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我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 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精品 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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