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报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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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一、基本常识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使用带单位文头的A4型纸打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 工程 报建阶段 的申请),并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设计、外装饰方案、建筑拆除、规划验线、建筑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许可证延期、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2、建

2、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

3、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负。 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卡”进行。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规划局网上报建知识学习及测试。“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报建。6、建设单位报建时,每一环节的规划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7、报建时要求提交的“相关

4、部门审查意见”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的部门为准;若是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报审。8、规划审查中需提交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等。9、申请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现势地形图上用黑色铅笔标明申请建设用地的位置。1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等,申领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市计划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或前期工作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

5、,所属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一般项目只需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市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或下达的当年前期工作计划(部队、中央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计划批复,所属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结转、下达),其它审查(批)环节原则上不再提交。基层建设单位无法提供计划原件的,应持盖有被下达计划批复的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建。1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计划的、自筹资金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计划30%的,需报原计划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投资计划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审批手续。12、对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需

6、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申请设计条件时,因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等原因无法提供土地证明原件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该用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批准文件。13、建设用地规模较大且拟选用地尚未编制控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申领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条件,编制控规或修建性详规,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复后,再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手续(含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1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实测。不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申领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申报,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5、建设项目报审规划方案时,原则上三图一书(规划方案、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设计说明书)应同步报审;报审建筑方案时,原则上应同时报审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报审施工图时,原则上应同时报审环境设计(重点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同时报亮化设计);特殊项目经批准也可单独报审环境设计和外立面装饰设计。16、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翻修的建筑工程,经规划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可直接申报

8、建筑方案阶段审查(特殊项目需审查规划方案的,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审查意见中注明)。17、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可直接报施工图审查。1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报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目,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办理。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推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窗口(未提出正式规划审查意见前不需按专家意见

9、进行方案调改),建设单位根据最终批复的规划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改。19、经审查,对仍需在本环节进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调改的项目,只发“青规函业字”文对审查资料提出调改意见,报审的图纸只加盖经办人章、不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建设单位的申请及“青规函业字”文归档,其他证明材料及申报的图纸退建设单位。对可结合调改意见进入下一审查环节的,发“青规建审字”审查文件,经审查的图纸加盖经办人章、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一套发建设单位、一套归档。20、“经办人审图章”为青岛市规划局内部审图流转使用章,只加盖经办人审图章而未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的图纸,不做为有效的规划审查(批)文

10、件。21、申报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先提交广告、雕塑拟建位置现状照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进行预选址,经审查原则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2、按规定需向市政府汇报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规划局内部基本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对需再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汇报的项目,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办理。23、在规划审查中认为建设单位确需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环节审查工作的,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尺寸、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

11、补充、调改资料后继续办理。24、建设单位报审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加盖资质章),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核。2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意见为依据;对前后规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认。26、根据现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申

12、请延期,但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按程序重新申请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证交回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部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的,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27、2003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仍按原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执行;2003年7月1日后新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外,还须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2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项目,经招标文件备案后,投标人资格审查、方案指标审核、组织专家

13、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等环节合并为专家评审一个报建环节办理,由规划评审中心统一组织在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投标人设计资质不符合备案文件要求、投标方案超规划设计指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发文退回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组织设计、报审,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29、在市南区范围内2002年6月24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2002年9月24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2002年4月19日前、在李沧区范围内2002年4月11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控制线,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划报建时,应将原批准的规划控制线图纸报市规划局重新确认。经审核未发生变化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规划控制线确认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规划

14、报建资料使用;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按照分区规划重新划定,原审查图纸收回注销。30、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交规划审批所需资料,不得隐瞒、欺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类指标均为刚性指标,未经批准变更,不得擅自突破。经审核设计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复;对设计成果假报设计指标骗取规划审批、设计成果低劣达不到设计规范确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及因设计、测绘错误给建设单位规划审批、验线施工造成影响的设计、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曝光,对涉及的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处理,对涉及的设计单位将抄告设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伪造证明材料及各类审查意见触犯法律法规的建设、设计、测绘单位,将按

15、有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31、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调整规划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调整用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二、规划管理绿色通道1、纳入规划管理“绿色通道”的项目: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市、区办实事及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经济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设施建设、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2、建设单位报建时,除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建资料外,还需提交项目申请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证明材料,我局将按照“随报、随收、随办、随批、随发”的原则加快办理。3、纳入绿色通道且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已正式批复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申请工程基础提前开挖。4、规划设计

16、招投标有形市场办理流程:位置及性质重要、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入有形市场做多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其他项目做多方案直接报业务审批部门进行规划审查。5、绿色通道各阶段办理时限:序号办理阶段最长时限1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及变更62规划方案审查及变更63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不含规划方案审查且用地范围已确定、已取得界址点测绘图)34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及变更85基础提前开挖36施工图审查及变更77建设单位名称变更38规划验线29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3三、规划变更(一)、由市规划局审批施工图项目的变更程序1、在规划放、验线中发现误差需进行规划变更的建设项目,应在保证原批准的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退后各类控制线距离等建筑相对尺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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