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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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阳县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场主及其他人员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立即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前往诊断核实,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等需要快报的,立即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合理的隔离、消毒措施。二、养殖场物疫情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2、月报和年报(1)月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将辖区内养殖场所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月5日前报至县动物疫病预防

2、控制中心;(2)年报:乡镇畜牧兽医站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责任人员: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兽医门诊、动物检疫员、养殖场主、乡镇、村、社干部。五、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月报、年报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六、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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