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三章~第六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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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果1.合同有效可变更、 可撤销的合同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 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 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除斥期间经过1

2、 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撤销权人的放弃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默示地放弃撤销权: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明知有撤销权积极主动向对方要求履行合同明知有撤销权,对方履行,撤销权人不加任何反对而予以接受(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消灭后合同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合同相同。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 有待于该同意权人的追认, 若该同意权人追认的合同确定生效, 否则则确定无效的表意行

3、为。特征: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不确定;合同需要事先取得同意。(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行为若无代理权人所为之 “代理行为 ”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 但若本人事后追认, 就成为名正言顺的 “代理行为 ”,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注意:表见代理,代理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有效的。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合同能力人订立了其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4、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合同,反之,无效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两种有效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三)效力未定合同的效果1.追认2.催告权3.撤销权第四章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 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5、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权利, 是指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若债务人不能行使、 或者虽然行使但无结果债权人均不得行使代位权。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乃是指由于债务人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直接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债权。 若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仅是不愿意履行, 此时债权人只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得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消极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 12 条( 1)基于婚姻、继承等身份关系产生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继承权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人身损害赔偿金请求权;( 3)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请求

6、权。(三)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1)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4 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6 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7、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3.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4.行使代位权的一切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如何理解?二、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概念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之行为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减少财

8、产的行为包括无偿行为和有偿但是却使总财产减少的行为, 如非正常压价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赠与他人财产、 非正常压价、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放弃债权等。( 3)该减少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2.主观要件( 1)对于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 2)有偿行为,必须债务人和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恶意,即明知该减少财产的行为有损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施。(三)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 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3.撤销权在行使范围上,以保全

9、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除斥期间,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四)撤销权的效力1.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2.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五章合同之债的移转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对乙享有100 万的债权, 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则乙要对丙承担偿还责任。债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二)债权让与的要件1.

10、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比如提供劳务合同产生的债权。( 2)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注意:如果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但是第三人不知情的,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从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该债权即发生转让。4. 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所谓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消灭。此时让与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让人。

11、(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 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移转,但专属于原债权人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2. 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甲对乙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后甲将债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在丙要求乙履行时,乙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2)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例如:乙欠甲 10 万,甲欠乙 5 万,如果甲对乙的

12、债权转让给丙,则乙可以向丙主张抵销。二、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类型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1.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而自己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2.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种债务承担实际上与债的担保相同,因此其适用债的担保有关规定,故于此无须详论。(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1.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

13、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4.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三)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1.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 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 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 合同承受合同承受一般是基本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根据合同法第88 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2.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债务的内部协议对外不产生效力,除非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3.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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