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借用物品丢失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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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92民他字第1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 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一案的案情报告,

2、 对进入流通领域作为特殊商品的珍贵邮票,如何定价,是否作价赔偿,存在不同意见,特请 示贵院。原告:胡震波,男,25岁,汉族,新余市人,高中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中板厂职 工,住新余市城南商业局宿舍。委托代理人:胡少波,男,40岁,新钢汽车队工作,住新钢粮店。委托代理人:胡凌云,男,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司法处干部,住苗圃区314栋1楼1号。被告:叶润忠,男,25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高中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第 一运输部职工,住该厂单身宿舍。委托代理人:刘桐雅,男,新余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原告胡震波与被告叶润忠均是集邮者。胡震波要求叶润忠返还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 3枚天安门“天空光

3、芒四射”(也称“放光芒”)珍贵邮票。此邮票是由胡震波的父亲传给胡 震波的。1988年3月间,被告叶润忠到胡震波家中,要求欣赏胡震波珍藏的这枚特15 “放 光芒”邮票,叶润忠看后,主动要求将这枚邮票借出,交由其教师钟国强鉴定真伪,胡震波 表示同意。一星期后,原告的父亲发现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询问情由,要求胡 震波尽快追回。第二天,胡震波即找叶润忠要回这枚“放光芒”邮票,叶润忠告知胡震波邮 票已丢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好好找一找,但叶润忠一直未找到,胡震波三番五次催 促叶润忠,要叶尽快返还,叶也曾保证在1988年7月前找到,均没有结果。原告胡震波遂 于1988年12月向新余市沧水区人

4、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润忠返还特15 “天空光芒 四射”珍贵邮票。在诉讼中,原告胡震波坚持要被告叶润忠返还原物,如确实不能返还原物, 要求按市场价25000-30000元赔偿,并要保留其追索权,被告叶润忠认为返还原物已不可能, 要求按1988年市场调节价进行赔偿。新中国邮票志号特15 “首都名胜”邮票全套五枚,于1956年6月15日发行,其中第 三枚为“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面值8分,是由我国著名邮票设计家邵伯龄先生设计的,由 于历史的原因,印制后认为不妥,故发行前邮电部下令将该枚邮票收缴销毁,并于1957年 2月20日另发行一枚补齐全套。但有些城市因邮局管理混乱,早已于发行前发售了此邮票,

5、 所以有极少数(知情人反映只有24枚)该枚邮票流入社会,由于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故极 为珍贵,据省集邮协会反映其珍贵程度,在我国建国后发行邮票中名列第二位。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新余市邮票公司出具证明:“特15首都名胜第四枚(应为第三枚) 未正式发行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据南昌八一公园邮票市场于(1991) 6月23-24日成交 一枚(南昌日戳1956年)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成交额贰万伍千至叁万元左右,主要看品相好 坏来决定,轰动了南昌市集邮界。据了解,该枚邮票就是我市这枚邮票,盖日戳和地点、时 间基本相符。”江西省集邮协会也出具证明:“目前此枚票(指天空光芒四射邮票)在集邮界,旧上品 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

6、元左右。另外,承办人走访江西省集邮协会时,座谈中接待我们的常务理事彭裕生同志说:“如 果你有这枚票,二万元,我马上可以找到买主”另一位常务理事沈重先生说:“这枚票,要 四万元啊!”他们表示:正式出具证明,不便把价格写得太高。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润忠借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应该妥善保 管,因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能够返还原物的,应该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则应该赔偿损 失。该枚邮票因是错版未发行邮票,且有极少几枚已在市场上流通而增加其收藏价值,其市 场买卖价格与国家邮票价格手册所定价相差很大,被告应按市场价格赔偿给原告,但因该枚 邮票是全国首次在南昌市场上交换,可以比照1991年6

7、月在南昌八一公园的市场价进行赔 偿,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5000元,由于从未处理过此类案件,没有这方面的处理经验, 且邮票有国家定价和市场议价,二者相关很大,故请示新余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法院 处理此类案件没有把握,又请示本院。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邮票被认为“国家名片”,在某种意义上讲又是一种艺术品, 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邮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主要由以下诸因素决定:一、印量, 存世量,数量越少,价格越高。二、收藏人数,数量越多即集邮者越多,价格越高。三、发 行时间越久,价格越高。四、设计、印刷,越精美越受欢迎。五、差错、变体,往往价格奇 高。六、系列邮票的第一种。特15首都名胜

8、第三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除最后 一项外,其他因素均具备。“放光芒”邮票,由于历史原因未发行,但却有极少数流入社会, 作为错版邮票,其价值是与日俱增的。据省集邮协会的同志介绍,此枚邮票大概仅有南昌发 售了,全国极为罕见,在目前列我国建国后出版邮票市场价的第二位,在我省列为首位。 被告叶润忠借用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理应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因保管不善致使借用物 灭失、毁损或减低使用价值,不能返还原物的,借用人应征得被借用人同意,以等价的货币 或其他实物抵偿。“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是珍贵邮票,作为特定物,不能返还原物,应当赔 偿损失。同时对于坚持要求返还原物的原告来说,应保留其追索权。保留原

9、告追索权,既是 对财产-珍贵邮票合法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止不法侵害人有机可乘,钻 法律的空子。被告人叶润忠作为一名集邮者,对“放光芒”珍贵邮票是看得很重的,其遗失 的可能性不大,完全有可能还在被告手中,因此,一致认为,保留原告胡震波对“放光芒” 邮票的追索权是十分必要的。在赔偿数额方面,讨论认为,鉴于邮票是否真正遗失有两种可能性,如果邮票遗失了, 那么判决被告赔偿25000元,似乎让被告吃哑巴亏;如果邮票没有遗失,判决赔偿25000 元,而被告以35000元甚至更高价出售,那么被告净赚10000元甚至更多,显然被告占了便 宜。因此,在赔偿数额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

10、为:由于“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是没有定价的,因为从理论上讲没有发行,当然也就没有定价了,但由于某种特殊原 因,又确实流入到社会上,在集邮市场上流通,量少收藏价值大,价格是会不断上升的。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一百二十六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之规定, 又有我省集邮协会的“旧上品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元左右”的证明,因此,被告叶润忠赔偿 数额可以按30000元给付。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张不判具体赔偿多少,只保留原告的追索权。审判委员会倾向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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