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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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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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 2007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 2007年第 4 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 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 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

3、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 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 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 或 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 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 5 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六、近三年内承担过 5 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 工作,或 10 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 的监理工

4、作。第六条 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 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 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 10 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 作经历、并主持过 3 项以上一级或 5 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监理员 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70 万元六、近三年内承担过 5 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 80 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 10 个以上单

5、项投资额在 40 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七条 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 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 或 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 工作经验,并主持过 3项以上二级或 5 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 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他监理员 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六、近三年内承担过 3 个以上单项

6、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 10 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第八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 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 或 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 工作经历、并主持过 3项以上二级或 5 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 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他监理员 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五、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第九条

7、 业务范围: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 目。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 目。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 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

8、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企(事)业单位章程;四、 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相关资料;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 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单位原资质证书;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 资料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

9、暂定级资质。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 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 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的人员, 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 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只限本单位使用, 不得涂改、 伪造、转让、 出借。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

10、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 文物保护工程监 理资质年检表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等相关资料。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 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

11、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者第二十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 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第二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 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 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拒 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第二十

12、四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 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 若要恢复 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 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 (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五、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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