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和废物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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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和废物处理制度一、放射性物质储存的防护要求:(一)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容器应适当屏蔽。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二)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三)储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 度。二、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一)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不在专门场所的操作时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二)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三)操作放射性药物时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四)放射性碘化物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五)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六)工作人员操作后要洗手,并进行表面污染监测,超过限值要进行去污处理。三、辐射监测:(一)对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应佩带在左胸位置。四、放射性废物处理:(一)控制区和监督区都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废物应按长、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二)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及时从工作场所移去。固体废物如使用的针头、注射器等 应储存于不泄漏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存放10个半衰期后,记录并签字后按有关部门规定处 理。液体废物(99mTc、131I),如有少许剩余可存放在合适屏蔽的容器内经监测无辐射后排放按放 射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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